Page 125 - 《社会》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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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5 · 3
弱化。基础性权力无法替代强制性权力,一方面在于基层组织在“压力
型体制”下的目标责任考核中所作出的自利性消极应对,另一方面更在
于国家公共权力在乡村社会的运行受历史和习惯的重大影响,仍然“表
现出一种整体主义的特征,即其强制性和基础性两个方面关联密切,难
以剥离,往往是一进俱进,一退俱退,一荣俱荣,一衰俱衰。即要么以强
制性权力作支撑,基础性权力表现得强而有力,要么当强制性权力受到
约束,或有所减弱之时,基础性权力也相应地被消弱乃至崩解;反之,为
了重新增强基础性权力,似乎又只有再去寻求强制性权力作支撑,哪怕
因此牺牲农民的基本权利”(丁卫, 2007 )。
因此,对于国家来说,如何重建国家、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利益
关联机制与制衡机制,从而克服在治理中既能够监督作为中间层的基
层组织的谋利性行为,又能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克服少数农民的机会
主义行为,改变“压力型体制”,走出技术治理的困局,将是基层治理消
除内卷化困境的根本。当然,基层社会能否实现“善治”并非是国家或
者正式权力所能单向度锻造的,“技术治理”提出的原初即是对权力“总
体支配”运作的一种监控,并锻造一种官民共同遵守的公共规则,达成
多元主体共同协商治理的目标。但是,在急剧转型的利益流变期,如何
在基层社会实现协商治理,既需要制度规则的引导,更需要拥有实现这
些制度、规则的强制力作为保障,否则,协商治理终究只是一个美好的
幻想,治理也难以逃脱单向度“管理”的意味,无法回归其真正的本意,
甚至难以保证乡村社会的基本秩序。就当前实际情况来说,基层治理
需要在有效性与规范性之间达成平衡,过于强调实用性将会导致权力
运作的规范性遥遥无期,过于强调规范性则是脱离了乡土社会不规则
的现实国情。基层治理绝不是一个应然性问题,而是一个实践性问题,
国家与基层治理转型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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