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社会》2015年第3期
P. 125

社会· 2015 · 3

   弱化。基础性权力无法替代强制性权力,一方面在于基层组织在“压力
   型体制”下的目标责任考核中所作出的自利性消极应对,另一方面更在
   于国家公共权力在乡村社会的运行受历史和习惯的重大影响,仍然“表
   现出一种整体主义的特征,即其强制性和基础性两个方面关联密切,难
   以剥离,往往是一进俱进,一退俱退,一荣俱荣,一衰俱衰。即要么以强
   制性权力作支撑,基础性权力表现得强而有力,要么当强制性权力受到
   约束,或有所减弱之时,基础性权力也相应地被消弱乃至崩解;反之,为
   了重新增强基础性权力,似乎又只有再去寻求强制性权力作支撑,哪怕
   因此牺牲农民的基本权利”(丁卫, 2007 )。
       因此,对于国家来说,如何重建国家、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利益
   关联机制与制衡机制,从而克服在治理中既能够监督作为中间层的基
   层组织的谋利性行为,又能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克服少数农民的机会
   主义行为,改变“压力型体制”,走出技术治理的困局,将是基层治理消
   除内卷化困境的根本。当然,基层社会能否实现“善治”并非是国家或
   者正式权力所能单向度锻造的,“技术治理”提出的原初即是对权力“总
   体支配”运作的一种监控,并锻造一种官民共同遵守的公共规则,达成
   多元主体共同协商治理的目标。但是,在急剧转型的利益流变期,如何
   在基层社会实现协商治理,既需要制度规则的引导,更需要拥有实现这
   些制度、规则的强制力作为保障,否则,协商治理终究只是一个美好的
   幻想,治理也难以逃脱单向度“管理”的意味,无法回归其真正的本意,
   甚至难以保证乡村社会的基本秩序。就当前实际情况来说,基层治理
   需要在有效性与规范性之间达成平衡,过于强调实用性将会导致权力
   运作的规范性遥遥无期,过于强调规范性则是脱离了乡土社会不规则
   的现实国情。基层治理绝不是一个应然性问题,而是一个实践性问题,
   国家与基层治理转型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犚犲犳犲狉犲狀犮犲狊 )
   陈柏峰 .2011犪. 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 犕 ]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陈柏峰 .2011犫. 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 犑 ] . 中外法学( 2 ): 227-247.
   陈锋 .2012犪. 后税费时代农民权责失衡与治理性危机[ 犑 ] . 中 共 福 建 省 委 党 校 学 报( 8 ):
      42-48.
   陈锋 .2012犫. 连带式制衡:基层组织权力的运作机制[ 犑 ] . 社会( 1 ): 104-125.
   陈锋, 2014. 从整体支配到协商治理:乡村治理转型及其困境[ 犑 ] .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
      会科学版)( 6 ): 21-27.

    · 1 1 8 ·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