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社会》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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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者之权力的生成
1972 ; 犎犪狏犲犾犪狀犱犓犲犪狀犲 , 1985 )。 3 1978 年,哈威尔用“无权者的权力”概念形
容以包括他自己在内的人为代表的“持异议者”( 犱犻狊狊犻犱犲狀狋狊 )对社会所能够
产生的影响,他审视的是无权者的“潜力”———一种能够潜在影响社会变
迁的力量。从无数的个人经验中,他明白了“在《七七宪章》上签字这个
简单事实,就足以在陌生人中间直接创造了更深刻和更公开的关系,使
人们体验到强烈而真诚的休戚与共的感觉”。 4 吕大乐( 1991 : 33 )也曾论及
这一概念:“在特定的时空与政治环境里,居民所组织的行动却表现为一
种‘无权者之权力’———他们的行动本身并非为达到某个政治目标而组
织起来;但在封闭的环境里,争取利益的诉求往往会成为建制以外的抗
争活动,并因此而塑造出某种政治质素。”
面对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基础的行政决策,老百姓始终都是无权者。
本研究将香港市区重建领域内的无权者定义为“受政府重建政策影响
的区域中包括组织和居民在内的个体”。根据传统权力观,一旦权力系
统形成决议,受影响人群应该无条件接受权力系统的安排。因此,不管
受影响的个体能够获得或拥有的资源如何,都可被视为无权者。当然,
其中也有些无权者具备强大的行动能力,如 犎15 项目涉及的香港著名
地产集团———合和集团,就能够通过法律诉讼解除重建政策对自己业
权的影响。如果该集团不采取行动,也只能被视为无权者。而利普斯
,
基( 犔犻 狆 狊犽 狔1968 )定义的“绝对无权者”则是“即使拥有外界助力也没有
行动能力的无权者”,而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是那些原本无权但具备行
动意愿与行动能力的无权者,即所谓的“相对无权者”,一旦拥有外界助
力就能够通过能动性实践生成权力,后者将是本研究描述的主要对象。
“ 无权者之权力”可以定义为,在既有权力体系中,无权者能够合情
合理合法地要求或者影响、迫使当权者让步、协商、妥协或改变的能力。
这一概念本身具有内在的悖论:前后两个“权”都是指影响、控制和支配
他人行动的能力,但又有细微的不同。“无权者”中的“权”是统治者根
据其法定角色和地位所持有并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力,即韦伯所定义的
权力,是一种“加诸……之上的权力”( 狅狑犲狉狅狏犲狉 )。后一个“权力”更
狆
多来自于哲学意义上的普遍自然权利(如“天赋人权”)转化而成的“从
3. 感谢香港大学社会学系吕大乐教授的指点。
4. 参见:哈威尔 .2003. 哈威尔文集 . 崔已平,译 . 内部交流资料 .48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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