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社会》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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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者之权力的生成
为权力,这 个 界 定 受 “文 化 的 政 治”( 狋犺犲狆 狅犾犻狋犻犮狊狅犳犮狌犾狋狌狉犲 )( 犖犪狊犺 ,
2000 )影响,不是单一指向政治权力,也不必然含有或排除强制性,而是
一种广义的权力,包括力量、意愿和能量和行动,是行动者内在特性和
外显行动的综合。这一定义承认国家机器在特定情况下有使用暴力的
合法性,但基本将暴力(武力)排除在外,隐含着从行动力(即最纯粹的
狆 狅狑犲狉狋狅 )到影响力和控制力( 狅狑犲狉狅狏犲狉 ),再到权威这样一个渐渐增
狆
强的序列。在暴力之外,只能够形成行动的权力是最弱的,通过行动造
成影响的权力稍强,通过行动能够支配 1 (但控制不了)的权力更强,能
够控制他人行动的权力最强大。权力的控制又分两种,一种是以暴力
或武力控制,另一种是靠权威或“第三面向( 犱犻犿犲狀狊犻狅狀 )的权力” 2 (路克
斯, 2006 )控制。权力的最高境界是权威,其首要基础是合法性(高丙
中, 2000 ),“合法性是把权力进一步转化为权威之过程的关键性因素”
( 奥罗姆, 2006 : 3 )。
一、作为社会过程的权力
早在 1966 年,人类学家就认为政治是一个动态的现象或过程,“研
究政治,就是研究那些涉及决定和实施公共目标的过程,以及关心这些
目标的群体成员所采取的获得与使用权力的不同过程。”( 犛狑犪狉狋狕 , 犲狋
犪犾. , 1966 : 7 )当然,政治人类学只关心具有公共意义的过程,主要研究
对权力的竞争组成和持有权力的群体实施群体目标的途径( 犔犲狑犲犾犾犲狀 ,
2003 : 85 )。
特纳( 2006 : 206 )提出“过程论”( 狉狅犮犲狊狊狌犪犾犻狊犿 )范式,将社会视为
狆
某种程度上具备系统性特质的过程,是交融与结构的辩证统一,存在
“分化—阈限( 犾犻犿犻狀犪犾犻狋 狔 )—再整合”的过程,是结构与反结构相互作用
的结果。在他看来,社会戏剧( 狊狅犮犻犪犾犱狉犪犿犪 )是社会中固有冲突的一种
结果,是张力激增的公共事件,主要包括四个阶段:规范支配的常规社
1. 韦伯( 2004 : 297-305 )将支配定义为:一群人会服从某些特定的(或所有的)命令的可能性。
而正当性支配建立于理性的、传统的和卡理斯玛的三种类型。因此,每一种真正的支配形式
都包括着最起码的自愿服从之成分。可见,支配是一种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的可能性,被支
配者可能不接受支配而不会受到强制手段的威胁和惩罚。
2. 鉴于有《权力的两幅面孔》( 犅犪犮犺狉犪犮犺犪狀犱犅犪狉犪狋狕 , 1962 )一文,本文将 犱犻犿犲狀狊犻狅狀 统译为“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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