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社会》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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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分析与财政社会学
策过程中的个人提供了博弈的条件、资源、激励和限制。在她看来,以
上四个国家在 20 世纪 80 年代新自由主义大潮中出现的变化在性质和程
度方面的 差 异,是 由 于 它 们 在 政 策 遗 产 ( 狅犾犻犮 狔狊狋狉狌犮狋狌狉犲 )、决 策 机 制
狆
( 犱犲犮犻狊犻狅狀犿犪犽犻狀 犵 狊狋狉狌犮狋狌狉犲 )方面的差异以及这些差异与战后社会收入结
构( 犻狀犮狅犿犲狊狋狉狌犮狋狌狉犲 )的变化之间发生的相互作用所导致。在该书的分析
框架中,前两个变量更加侧重于 20 世纪 70 年代末至 80 年代初这一特定
时段内美、英、德、法四国在空间维度上的横向差异,而最后一个变量则
侧重时间维度上战后发展过程在不同时段之间的纵向差异。
(一)政策遗产:争夺还是共享?
作者在测量“既有政策遗产”这一解释变量时,围绕三个维度进行:
税收结构(以该结构的累进性为指标)、福利支出结构(以该结构的再分
配属性为指标)、产业政策(以政府监管资本的严厉程度为指标),从而
将美、英、德、法四国分为两类。在税收方面,英美的税收结构是以直接
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为主、间接税(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等)为
辅,德法则反之。这两种税收结构的社会意义完全不同。由于直接税
是对公民直接征收,且纳税比例与课税对象的收入正相关,因此在以直
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中,收入越高的人群税负水平越高。以间接税为
主的税收结构则相反:间接税或者直接以商品为课税对象,或者被商家
间接转嫁给消费者,由于人们的消费支出相对于收入呈边际递减,收入
越高的人群税负水平越低。简言之,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具有累
进性,而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累退性更强(此处的累进/累退不是
针对税收的直接缴纳者而言,而是针对实质上最终承担税负的公民而
言)( 犛狋犲犻狀犿狅 , 1993 )。在 福 利 支 出 方 面,作 者 承 接 艾 斯 平—安 德 森
( 犈狊 狆 犻狀 犵 犃狀犱犲狉狊犲狀 , 1990 )的观点,认为英美与德法是两种性质不同的
福利国家。德法两国为“统合型”福利国家,福利项目覆盖所有人群,福
利资源的分配过程只是缩小了贫富差距,而非绝对平均或逆向分配,收
入高者所获得的福利资源仍多于低收入者。美英两国则为“补缺型”福
利国家,其特殊之处在于拥有许多救济性福利项目,这类项目有针对性
地为贫困人群提供福利资源,这是德法两国所没有的。因此,在“补缺
型”福利国家中,收入高者获得的资源和服务少于低收入者,它比“统合
型”福利制度具有更强的再分配属性。在产业政策方面,美国苛刻的政
府监管和英国对激烈的劳工运动的宽容,使得资本处于相对严峻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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