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社会》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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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1

   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家庭住户。本文选用城市样本,虑及部分
   变量存在缺失值,我们采用 犻犿 狆 狌狋犲 命令对关键变量进行了处理,最终
   得到有效样本 5426 个。
       因变量   本文的因变量是“是否卷入纠纷”和“纠纷应对途径”。其
   中,“是否卷入纠纷”在 犆犌犛犛2006 城市问卷中的问题是:“在过去五年
   中,您是否在以下方面的事情中遭受过不公平待遇”,选项“包括房产纠
   纷、土地征用、城市拆迁、企业改制、失业保障、宅基地分配、基层选举、
   债务纠纷”等八类,将被访者选择其中任何一项视为卷入纠纷。
       在对“纠纷应对途径”的操作化上,首先根据“纠纷应对途径”的选
   项把其划分为正式渠道和非正式渠道两种。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情况,
   上访仅仅是官方正义系统的一种补充性制度架构,更多体现了对弱者
   的一种救济,本文将上访视为非正式渠道。另外,虽然我国的法律文本
   赋予了公民游行示威的自由,但现实中的游行示威活动往往由于操作
   问题被视为非法或者群体性事件(冯仕政, 2007 ;梁德友, 2011 ;朱力、朱
   志玲, 2013 ),本文也将其视为非正式渠道。综上所述,本文对“纠纷应
   对途径”进行了以下划分,即把“直接上门、找亲戚朋友或熟人、私下威
   胁报复、通过亲戚朋友或熟人施加压力、个人或家庭上访、与其他个人
   或家庭集体上访、集体上访、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等视作非正式渠道,
   把“找律师、到法院起诉、向新闻媒体投诉”作为正式渠道。由于在问卷
   调查中,相应的问题是复选题,实际上存在“非正式渠道”、“正式渠道”
   和“正式 + 非正式”三种结果。考虑到 犆犌犛犛2006 中有近 1 / 3 的被访者
   (卷入纠纷者)选择了“其他”渠道,本文将纠纷渠道分为“非正式渠道”、
   “ 正式渠道”、“混合渠道”(即正式 + 非正式)和“其他”四种。
       自变量   本文核心自变量是个体自身的权力变量和网络权力变
   量。其中,自身权力变量由个人的公共权力测得(刘欣, 2007 , 2010 ),主
   要是指国家权力,即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权力和代表人民占有
   公有资产的权力。本研究将体制外单位职业定义为无公共权力,在体
   制内单位工作但没有行政级别的亦定义为无公共权力,把在体制内单
   位工作且处于领导岗位或行政级别为副科及以上的定义为有公共权
   力。网络权力变量主要指拜年网的网络顶端分值,本文中的网络顶端
   分值不同于过往的声望赋值法,采用的是最新的权力赋值法(尉建文、
   赵延东, 2011 )。具体来说,就是沿用了边燕杰等( 犅犻犪狀 , 犲狋犪犾. , 2005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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