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社会》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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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1

   民群体为研究对象,发现他们在利益受损时,并不会有意识地选择司法
   机制或者非司法机制,而重点关注哪种方法在解决纠纷时实用;郭星华
   和王平( 2004 )的研究也指出,人们在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时,既有行为习
   惯的影响,也有理性的思考。上述研究虽然关注了纠纷应对的方式,但
   均未涉及权力在其中的作用。第三,少数研究对社会纠纷的卷入和应
   对方式中权力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初步探讨。麦宜生( 犕犻犮犺犲犾狊狅狀 , 2007 )
   曾利用 2002 年中国 6 省(市) 37 个村庄的 2902 家农户数据,分析了中
   国农民卷入纠纷的决定因素,发现拥有政治关系可以帮助农户避免纠
   纷;程金华和吴晓刚( 2010 )重点关注社会阶层如何影响人们解决纠纷
   的行动策略,在他们看来,不同的社会阶层在对待民事纠纷的反应上存
   在显著差异,即统治精英较少依赖政府渠道而更多诉诸法律解决纠纷,
   中下层社会成员则较多地把日常纠纷诉诸政府,但并没有对造成这种
   显著差异的机制做深入分析。可见,上述研究已经初步涉及权力对纠
   纷卷入和应对的作用,但未能阐明其蕴含的机制。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回顾,不难发现,以往的研究多采用案例分析方
   法论述纠纷各方主体的互动,仅有的几篇定量研究也是从地位结构的
   视角,初步分析了社会纠纷的产生及其应对机制,较少研究纠纷卷入和
   应对方式决定因素中的权力作用。
       本文基于已有研究,拟从地位结构观和网络结构观两种视角出发,
   利用 2006 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 犆犌犛犛2006 )数据,分析权力对社会纠
   纷的产生与应对的影响。

       二、强制性及传导机制:纠纷卷入与应对

       (一)是否卷入纠纷
       针对市 场 转 型 所 导 致 的 权 力 作 用 的 变 化,倪 志 伟 ( 犖犲犲 , 1989 ,
   1996 )明确指出市场转型将降低权力的作用;边燕杰和罗根( 犅犻犪狀犪狀犱
   犔狅 犵 犪狀 , 1996 )则指出,在市场改革的同时,权力的作用将依然维续。刘
   欣( 2005 )进一步认为,权力精英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处于优势地位。虽
   然论点存有一定的分歧,但都未否认权力在中国社会中所扮演的重要
   角色。对权力的理解最为经典的则是“强制性”,除了前文所引权力的
   定义,韦伯( 犠犲犫犲狉 , 1997 )还明确提出,权力“是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在
   其他人的行为之上的能力”。布劳( 1988 )也曾论及权力的这种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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