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社会》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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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作用下中国城市居民的纠纷卷入与应对
由此提出:
假设 2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个体权力资源越丰富越可能使
用正式渠道应对纠纷。
假设 2犪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个体自身权力资源越丰富,越
可能使用正式渠道应对纠纷。
假设 2犫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个体社会网中的权力资源越
丰富,越可能使用正式渠道应对纠纷。
个体对民事纠纷解决途径选择的因果机制表明,特定社会群体对
某种纠纷解决制度的偏好源自他们对这些制度解决民事纠纷、提供正
义的合法性认同。当面对纠纷时,人们可能因为文化习惯和生活经历
等影响,下意识地去寻求特定的纠纷解决渠道( 犛犪狀犱犲犳狌狉 , 2008 ;程 金
华、吴晓刚, 2010 )。反复强调“礼之用,和为贵”的儒家文化几千年来在
中国一直占据统治地位(江伟、杨荣新, 1990 ),其法文化的核心就是无
讼。费孝通( 1985 )也曾描述,“所谓礼治(或无讼之治),就是对传统的
服膺……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这表明,中国
人的“厌讼”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尽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对传统的人
际关系带来很大影响,但是“人情法则”依然是中国人在日常交往中最
常用的交往法则(翟学伟, 2006 ),尽可能避免纠纷当事人双方关系破裂
或者结下永久仇怨。因此,人们都不愿意诉诸正式渠道而倾向于使用
非正式渠道应对纠纷。由于权力资源丰富群体处于强势地位,就更有
优势选择大家都认同的应对纠纷方式,即非正式渠道。由此提出:
假设 3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个体权力资源越丰富越可能使
用非正式渠道应对纠纷。
假设 3犪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个体自身权力资源越丰富,越
可能使用非正式渠道应对纠纷。
假设 3犫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个体社会网中的权力资源越
丰富,越可能使用非正式渠道应对纠纷。
三、资料、变量与统计模型
本文运用的数据来自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和中国人民大学社
会学系合作进行的 2006 年度中国综合社会调查( 犆犌犛犛2006 )。该调查
采用四阶段不等概率抽样,各阶段的抽样单位分别是区/县、街道/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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