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社会》2014年第1期
P. 117

社会· 2014 · 1

       (二)如何应对纠纷
       瓦格纳  帕茨费茨和霍尔( 犠犪 犵 狀犲狉犘犪犮犻犳犻犮犻犪狀犱犎犪犾犾 , 2012 )曾经划
   分过纠纷解决的类型,他们认为纠纷解决的正式渠道往往具备常设机
   构、成文规则和指定代理人等特征;反之,非正式渠道则往往存在特设
   机构、临时性协议和自发参与者等特征。本文沿用这一分类,认为纠纷
   应对渠道可以划分为正式和非正式两种。法律社会学把纠纷出现后的
   不作为、非正式渠道、正式渠道依次描述为“金字 塔模 型”( 犉犲犾狊狋犻狀犲狉 ,
   犚犻犮犺犪狉犱犪狀犱犃狌狊狋犻狀 , 1980-1981 );麦宜生( 犕犻犮犺犲犾狊狅狀 , 2007 )则依据中
   国的经验对“金字塔模型”做了进一步的修正,提出了纠纷解决中的“宝
   塔模型”。无论是“金字塔模型”还是“宝塔模型”,行动者从低端到顶端
   的升级都意味着解决程序的制度化、正式和昂贵。不过,虽然正式渠道
   的成本比非正式渠道的成本要高,但正式渠道解决纠纷的效果要好(张
   泰苏, 2009 )。因为正式渠道解决纠纷的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其结
   果是可以预期的,并且通过正式渠道解决纠纷更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
   化、理性化等理念。
       另外,运用正式渠道解决纠纷所需的这种成本对于权力资源丰富
   的群体来说,或许并不能被称之为“成本”。比如,对于成本之一的“昂
   贵”,孙立平( 2009 )认为目前的中国是一个“赢者通吃”的社会,在这个
   社会中,物质财富、政治权力和社会声望往往集中到同一部分人手中。
   因此,权力资源丰富的群体,经济资源也不会匮乏。正式渠道的“制度
   化”成本要求使用者熟悉法律法规并对制度的运行规则有一定的了解。
   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权力资源丰富的群体更多地存在于体制内单位
   中,他们对体制内单位的运行模式更为熟悉,而法院这些正式渠道也隶
   属于体制内单位。同时,处于体制内关系场域的群体,其社会资本是体
   制内导向的,他们动员体制内资源的能力更高(边燕杰等, 2012 ),即权
   力资源丰富的群体更容易通过法院等正式渠道去维护自身利益。因
   此,权力资源丰富的群体在解决纠纷时,运用正式渠道付出的机会成本
   相对少于权力资源贫乏的群体。
       理性选择理论指出,行动者趋向于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报酬
   ( 犎犲犱狊狋狉犿犪狀犱犛狋犲狉狀 , 2008 ),从这一理论出发,按照“成本—收益”的计
   算,在面对纠纷时,权力资源丰富的群体在对自己拥有的资源量和各种
   纠纷解决渠道的利弊进行理性分析后,将会选择正式渠道解决纠纷。

    · 1 1 0 ·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