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社会》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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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耦中的合法性动员


   性在社会生活里具有决定性影响,看上去“理性”的组织结构往往是社
   会建构的结果(刘思达, 2005 )。所谓“合法性”,并不是一种可以用来占
   用或者交换的商品,而更多体现为与文化结盟、规范支撑以及与相关规
   则和法律保持一致性的条件,是使组织行为在某些被社会建构的规范、
   价值观、信仰和定义系统中表现为满意、合适或恰当的系统普遍化的知
   觉和预设( 犛犮狅狋狋 , 1995 ),也是由组织内部成员的行动与外部合法性行

   为之间不断复制和重建的产物( 犇狅狑犾犻狀 犵犪狀犱犘犳犲犳犳犲狉 , 1975 ; 犇狉狅狉犻犪狀犱
        ,
   犎狅狀犻 犵2013 )。从合法性的角度看,制度神话的本质在于,当社会的法
   律制度、社会规范、文化观念或某种特定的组织形式成为“广为接受”的
   社会事实后,就变为规范人的行为的观念力量,能够诱使或迫使组织采
   纳与这种共享观念相符的组织结构和制度(周雪光, 2003 )。脱耦所预
   示的与既定制度环境的分离,经常会让组织面临合法性失衡的风险,甚
   至需要不断通过内外部合法性的涌现、确认、扩散和一致等复杂的交互
   过程才能得 以 重 建( 犅狅狓犲狀犫犪狌犿犪狀犱犑狅狀狊狊狅狀 , 2008 ; 犇狉狅狉犻犪狀犱犎狅狀犻 犵      ,
   2013 ; 犛狌犮犺犿犪狀 , 1995 ),而制度主义传统的宏观研究对于脱耦中合法性
   重建的机制问题始终没有给予太多关注( 犇犲犲 狆 犺狅狌狊犲犪狀犱犛狌犮犺犿犪狀 , 2008 )。
       相比之下,合法性策略的微观研究虽然散乱,却也有一定的启发。
   比如,苏克曼( 犛狌犮犺犿犪狀 , 1995 )曾对合法性有一个非常经典的分类,即
   实 用 的 合 法 性、道 义 的 合 法 性 和 认 知 的 合 法 性;格 林 伍 德 等
   ( 犌狉犲犲狀狑狅狅犱 , 犛狌犱犱犪犫 狔犪狀犱犎犻狀犻狀 犵 狊 , 2002 )又进一步指出,在专业化组织
   的制度化过程当中,合法性的构建其实是最后完成的部分,首先要完成
   道义合法性,然 后 是 实 用 合法 性,最后 才是 认知的 合 法 性;约 翰 逊 等
                               ,
   ( 犑狅犺狀狊狅狀 , 犇狅狑犱犪狀犱犚犻犱 犵 犲狑犪 狔2006 )集成了社会心理学和组织社会
   学的研究,认为合法化的过程包括创新、地方性确认、扩散和普遍性确
   认四个阶段。
       如果超越合法化的阶段性划分,追寻其中更深刻的本质,将有两个
   方面更加值得注意:
       首先,组织的特性本身可能会影响到其合法性的获得方式。这是
   因为,组织的行动者在参与制度逻辑的建构时,会受到其职业和工作背
   景的影响。对于一个市场组织而言,增加合法性的一种不证自明的方
                          ,
   式就是效率的提高( 犃犫犲狉 犵2012 )。事实上,即便考虑了威权主义的治
   理结构,自我实现的市场逻辑判断在中国也在一定程度上适用。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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