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社会》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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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伦理与抗争行动的持续性
的复杂性超越了这种荣誉的“受损—恢复”模式。抗争行动本身就可以
生成一种特殊的英雄式荣誉。 4
(二)在“集体”行动中生成英雄荣誉
与杨尚辉不同,牛治才在乡村中的经济地位并不高,但却有着村民
少有的高学历(高中毕业),以及异乎常人的胆识。他曾写过的一句诗
“谁说我一无所有啊,我应有尽有”,正是对他本人的真实写照。他虽然
在个体经济层面上“一无所有”,但他卓越的胆识又使其在群体关系中
“应有尽有”。
1996 年,牛治才因不满镇政府违法征收税费而发起一个涉及全乡
镇的“集体官司”,规模达到 10 个行政村, 500 多户,近 1 万人。县法院
不同意他们的“集体诉讼”,让他们单独诉讼。 1996 年 11 月 12 日初审
判定为:包括牛治才在内的 13 户获得了局部胜利,被退还了棉花定金
款、报刊款和募捐款等费用。牛治才对这种“局部胜利”不满,提出上
诉。 1997 年 1 月 3 日他被行政拘留 15 天。放回后,他被镇政府安排
到镇办水 泥 厂 上 班。但 工 作 不 到 一 个 月,他 又 开 始 组 织 上 访 诉 讼。
1997 年 8 月 17 日,在他和其他村民即将去北京的路上,被镇干部中途
拦回,并以“越级上访”为由押到山东省第一劳教所, 1999 年 5 月 29 日
才得以释放。之后,他在为自己的遭遇而申诉的同时,也开始帮助周边
的村民进行抗争。
牛治才案例留下两个有意思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为何在“单独
诉讼”更好解决的情况下,他却选择了“集体诉讼”?
在牛治才的 案 例 中有 两种 相反 的 力 量 在 起 作 用:一 是 县 法 院 的
“分”,二是牛治才的“合”。县法院试图把这个案子拆分成若干小案子,
目的在于既能增加案源,又能做到防止事态扩大而影响到基层政府的
稳定。而牛治才却自始至终偏好“集体诉讼”。在他看来,“个人的很省
事,集体的效果好啊,哈哈,大家伙都闹,总起来合法啊”。所谓“省事”,
是指个体的利益诉求容易实现;而所谓“效果好”,则是指能够解决所有
人问题的、具有群体性效果。单独诉讼虽然风险较小、容易实现,但只
是从个体层面上解决,无法使牛治才在乡村共同体中构建自己的荣誉。
政府“分化”的策略,实际上是要打破这种群体的连带关系,因此,牛治
4. 这种由集体行动所生成的英雄式荣誉在下文牛治才的案例中很好地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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