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社会》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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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4
系的效力也有不同。
(一)二方强制结构和中心强制结构
最简单的强制关系出现在两个行动者之间,如图 1 ( 2 )所示。其例
子很多,如绑架、向黑社会交保护费、向国家交税、刑讯逼供等。
在二方强制的基础上,存在多方行动者的强制关系。下面分析比
较重要的两种中心强制结构,即强制者中心结构和受制者中心结构(如
图 3 所示)。
图 3 :两种强制中心结构
1. 强制者中心结构
强制者居于核心,受制者居于边缘,如图 3 ( 1 )所示。其实例很多,
如一个黑帮强制多个商户等。强制者中心结构一般有利于强制者,这
个命题得到了证实(威勒等, 2010 : 130 ; 犠犻犾犾犲狉 , 1999 : 74 )。
2. 受制者中心结构
受制者居于核心,强制者居于边缘,如图 3 ( 2 )所示。在招商引资
的过程中,当多个省份争相邀请某家大型企业向自己省份投资时,作为
受制者的企业(因为它要交税,受到各种限制等)便可以讨价还价,而作
为强制者的各个省份之间由于存在竞争,结果使企业得到了优惠政策。
在受制者中心结构中,受制者受到的强制小一些,这个命题也得到了检
验( 犠犻犾犾犲狉 , 1987 )。
假定受制者 犇 从三个独立的强制者 犆 中选出一个来“强制自己”,
但是在选择前可以与三个 犆 协商,因此,三个 犆 之间就会为争夺强制
权而相互竞争,由此可以做出三个预测(威勒等, 2010 : 128 ):三个 犆 将
竞争成为 犇 唯一的“强制者”;所有的 犆 都不会发出他们的消极裁量;
由于竞争,强制剥削率将达到最低,这可能意味着低税收、自组织发展
的机会、受制者获得好的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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