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社会》2013年第3期
P. 216
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国家与工人阶级:结构变迁及其文献述评
犪狀犱犔犲犲 , 2010 ; 犔犲犲 , 1999 , 2007 ;刘建洲, 2009 )将之概括为“社会契约”
关系,认为其内容是国家与工人阶级之间的利益交换,结果形成了一定
程度的利益共同体。“社会契约”关系具体表现为单位体制下的工人以
政治上的沉默换取了广泛的福利待遇以及宽松的工作场所( 犌犪犾犾犪 犵 犺犲狉 ,
2005犫 )。实际上,与其说是沉默,不如说是工人群众对准全能主义下单
位体制的认同和接受。在一定的国家—单位—工人阶级的结构中,工
人所获得的“不只是 物质好 处,而是 一个 阶 级 的内心骄 傲”(贾樟 柯,
2009 : 1 )。同时,倚重工业建设的计划经济国家还为工人提供终身的职
业、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和大体平均的工资。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契
约的关系是政治合作关系。有学者认为这一社会契约实际是隐含性的
( 犠犺犻狋犲 , 1996 )、是心照不宣的( 犆犺犲狀 , 2000 ),而不是一种显性的形式。
它最终体现为单位层面上管理者和工人之间的谈判、协调机制,这种机
制以一种非正式的、庇护的方式展开。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社会契约下的国家与工人阶级以一种互
惠的、利益共享的方式存在,但双方实际上处于不对等的状态。作为国
家和工人之间的联系机构、作为工人利益组织化的中介(张静, 2003 ),
单位是国家与工人建立组织联系的关键环节,它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
性。刘建军( 2010犪 )认为,这是由单位内部成员的工作和生活造就的,
后者使得表面上由国家权力体系创造和构建出来的单位,在客观事实
上呈现为 一 个 与 国 家 意 图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的 生 活 和 交 往 形 态。 张 静
( 2001 : 7 )指出:无论单位在国家与工人阶级之间的联系中实际上起强化
(促进)还是削弱(分割)的作用,单位都是中国城市社会的基本细胞,是
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关键媒介(李汉林, 1993 ; 犠狌 , 2002 ;刘建军, 2000 :
43 ),它首先是国家组织的延伸( 犠狌 , 2002 ;李路路、王奋宇, 1992 ),并在事
实上被纳入国家行政结构之中(李猛等, 1996 )。单位身无权自行招用劳
动力,而要按国家下达的用工指标招工。用人单位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和
监督劳动者以完成政府下达的生产计划而非经营决策。工人个人没有
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就业安置和分配。
随着与上述结构相适应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单位中的工资分配、保险
福利等都由国家统一制定政策,统一进行调整,因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
工人之间并非是真正的雇佣关系的主体,实际构成劳动关系主体的是非常
抽象的国家与工人,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的事务都由国家统一计划、统一
· 2 0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