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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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1
合所形成的群体,即社会,就不再有任何外在于或超越于个人的东西
了。于是,道德目标也就是那些以社会为对象的目标,而合乎道德地行
动,也就是根据集体利益而行动。”(涂尔干, 2006犪 : 46 )道德的第三要素
是自主或自决,即用理性和意志来理解和表达道德实在,道德行动不是
盲目的,而是基于理性对道德法则的理解所做出的决断,“自主会导致
一种个人的决断,这种决断的基础,是全面了解不同行动过程所造成的
不可改变的后果。这样一来,对道德法则的理解就促进了自主”(涂尔
干, 2006犪 : 357 )。
涂尔干在分析人们对群体的依恋时,还具体区分了不同的群体。
在他看来,基于不同群体会产生不同的道德形式和道德内容, 2 由此,
爱国主义和世界主义的问题就被明确地提了出来。涂尔干( 2006犪 : 50 )
追问道:“在我们所属的各种各样的群体当中,是否存在一个等级体系,
就道德行为来说,这些群体是否在同样程度上对我们是有用的。”他区
分了家庭、民族或政治集团以及人类社会等群体,它们代表了社会进化
和道德进化的不同阶段,这些阶段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互为准备和互
相依赖的阶段。然而,涂尔干还是强调指出,不同群体所对应的道德目
标并不具有同样的价值,而是具有等级性。不过,值得注意的地方恰恰
就在于此,因为涂尔干的旨趣并不在于强调家庭、民族和人类社会等群
体本身构成了一个等级体系,而在于强调家庭目标和国家目标之间构
成了等级体系。这实际上意味着,涂尔干对人类群体和其目标之间关
系的问题上保持着比较谨慎的态度。而这正是我们感兴趣之处,我们
需要追问:这是为什么?涂尔干( 2006犪 : 57 )本人如此说明道:“有证据
表明,家庭目标服从并且应该服从国家目标,理由如下:民族是处于更
高水平上的社会群体。正因为家庭更接近个人,所以它能够提供一些
不那么非个人化,从而也不那么崇高的目标。家庭利益的范围也非常
有限,以至于在很大程度上与个人利益没有什么区别。……道德生活
的引力中心,从前是家庭,今天却逐渐从家庭移开。如今,家庭正在变
成一种次于国家的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民族国家和人类社会群体
2. 这一问题其实在《社会分工论》在结论部分中就曾被提出来过,涂尔干( 2000 : 357 )指出:
“ 正因为人生活在社会里,他才会成为一种道德存在,而道德是由群体团结构成的,也伴随着
群体团结的变化而变化。假如所有社会生活都荡然无存了,那么道德生活也会跟着一同消
失,因为它再也没有依托的对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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