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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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1

   情的平息,不能基于强权和抽象理念的作用,而只有依赖于道德和社会
   的权威才有可能,在这个意义上讲,为道德立基成为社会理论和现实政
   治的当务之急。那么,在此情形之下,道德何以可能?更进一步而言,
   社会何以可能?并且,在询问道德何以可能的时候,我们却又要意识到
   自由的可能性,因为,在个人独立性成为一种现代情境的条件之下,这
   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当然,归根到底,这依然是一个社会团结的问题。
   托克维尔和涂尔干对社会团体和阶级的忧虑便是针对个人自由和社会
   团结而来的。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两者路径的差异之处。那么,如
   何解决团体与团体之间的隔阂和敌视状态呢?托克维尔是回到政治自
   由来处理此一问题。在涂尔干那里,则指向了以职业伦理和公民道德
   为依托的理性实践以及道德教育为基础的实践理性。理性实践与实践
   理性,都与建构一种现代团结意义上的道德个人主义息息相关。这就
   是说,在从机械团结的社会向有机团结的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一种集体
   意识对于社会的整合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是何种
   类型的集体意识发挥作用。而我们对这种特定道德的理解,是回到社
   会的涵义,尤其是在集体生活的意义上来进行的。这就是我们将道德
   与群体生活并置在一起的缘由。
       涂尔干对启蒙运动的反思主要集中在他对康德和卢梭的作为普适
   性原则的个人主义的反思中。康德和卢梭的个人主义与将个人利益当
   作唯一目标的功利主义相区别,他们的个人主义是建基于抽象的人性
   基础之上的,与个人的特定性不相关涉。相反,与个人性相关的品性,
   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和恶的。“因而,对这两位思想家来说,道德行为的
   惟一形式是那些平等地适合于所有人的形式,也就是说,是那些暗含于
   普遍的人这一观念中的形式。”“相反,根据这些道德家的观点,只有将
   我们的关注点从与我们私人有关的事物上移开,从与我们经验意义上
   的个性有关的事物上移开,才会有责任出现,责任的目的是探求我们的
   人类境况所要求的一切,我们与所有同胞共同拥有的一切。这种理想
   远远超出了功利目的的范围,在那些渴望这种理想的人们看来,它似乎
   具有明显的宗教特征。”(涂尔干, 2006犫 : 154 )由此可见,康德和卢梭的
   个人主义区别于功利主义和斯宾塞的个人主义,是一种基于“普遍意
   志”的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具有明显的现代特性和宗教意味。在现
   代个人主义那里,“人格具有超验的尊严,在所有时代里,教会都曾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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