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党政研究》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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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引入理性权威,扩大专业人士的高质量参与,制衡流量情绪化效应。当前政治舆
情极为复杂,其中许多问题涉及专业知识。各领域专家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
经验以及独到的见解,在网络舆论领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例如,在疫情期间,不少
杰出医学专家多次发表意见,澄清了许多具有迷惑性的问题。然而,数字技术的迭代发展
增强了网民舆论聚焦度,网民个体意识的崛起与网络结构本身的非中心性,使专业意见领
袖发挥作用的网络公共空间呈现出分散化和扁平化特征,加之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在网络场
域中的影响力博弈,网民对专业意见领袖公信力的评价亦呈现出较高的差异性和较低的聚
合度 。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情绪化内容往往占据流量高地,而专业意见则被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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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筑池引 “ 流”,就应该将专业意见之 “ 流”引向公众,这是对抗群体极化、提升公
共决策质量的关键,是将流量政治中的 “ 情绪能量”转化为 “ 治理效能”的有效方式。
( 二)依法治 “ 流”:完善数字空间法治体系,对新型权力进行法律界定与规制
法治是规制政治权力的基石。流量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权力资源,其生产、分配和运
用必须被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治 “ 流”,本质是通过法律规范界定流量权力的边界,防止
其异化为不受约束的 “ 数字利维坦”,保障数字公民权利不受侵害。以数字认知为核心,
以数字思维为导向,以数字技术为支撑,全面推进数字法治进程,系统建构法治中国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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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已经成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针对资本流量的无序扩张,需要将其纳
入数字法治化轨道,不仅要构建和完善数字空间法治体系,而且要对 “ 流量”这一新型
政治权力资源进行法律界定与规制,尤其要确立涉及流量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防止
流量权力侵犯个体权益或破坏民主进程。
首先,强化数字立法,奠定法治基石。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乃善治之前提。数字
立法关键在于科学规制 “ 算法权力”和 “ 平台权力”。近年来,随着 《 网络安全法》《 数
据安全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系列法律的出台,数字空间法治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确
立。这些不仅明确了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还划定了网络行为的红线,为依法治 “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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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未来,应特别加强对算法的全方位规制 ,抓紧制定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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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能法》 ,防止技术滥用对流量生态造成破坏。同时,应注重不同法律之间的协
同性,确保各项规定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形成科学完备的数字空间法律体系。
其次,严格数字执法,维护法治权威。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
施。依法治 “ 流”,离不开严格规范的网络执法。近年来,我国网络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针对网络谣言、侵犯个人隐私等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净化了网络空间。然
而,面对流量政治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网络执法仍需持续深化。应重点打击 “ 流量造
假”和 “ 流量操纵”等行为,这些行为本质上是对公民政治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侵害,是
数字时代的 “ 选举舞弊”或 “ 政治腐败”的新形式。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网络执法体制
机制,明确执法主体、职责和权限,加强跨部门、跨地域、跨行业的执法监管。另一方
面,要提升网络执法能力和水平,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比如基于大数据技术的 “ 预测警
务”,能够提高执法效率。
再次,完善数字司法,彰显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考
虑到许多人尤其是普通平台用户对于平台运行规则并不是很了解,而且不同群体之间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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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浅不一的数字鸿沟 ,因此司法层面应为 “ 流量权力”的受害者提供救济,并对诸如
“ 算法歧视”等新型案件加大审理力度,因为这关乎数字空间的社会正义。当然,司法过
程既需要专业化的审判能力,又需要适应数字证据的特殊性,还需要提高司法效率。为
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在互联网法院基础上设立专门的数字空间纠纷审判
庭,培养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复合型法官队伍。其二,完善电子证据认定规则,建立区块
链存证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流程。其三,探索建立 “ 数字空间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
机制,为流量争议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解决渠道。其四,加强对平台自治规则的司法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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