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党政研究》2025年第4期
P. 9
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甚至根本没有把法规制度放在眼里,为所欲为、独断专行,
将个人凌驾于法规制度之上,使法规制度形同虚设” 。这些问题在党内法规制度实施督
〔 18〕
查实践中也不同程度存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思想重视不够,存在 “重制定、轻督查”的问题。思想上重视不够,是当前
党内法规制度实施出现短板的重要诱因。这一诱因同样也反映在督查方面。目前,部分党
内法规制定主体对党内法规制度实施督查给予较少的注意力分配。注意力是行动者主观认
知的重要反映。在时间、资源有限情况下,对党内法规制度实施督查分配较少注意力,自
然会减少其对督查工作的时间、物力和精力的分配,从而影响督查实效。突出表现是,目
前党委督查工作实行督查频次与总量控制,即督查事项一般会被纳入党委年度督查计划工
作中,但目前很少党委能将党内法规制度实施督查工作纳入督查计划中,这导致党委及其
工作机关对党内法规制度实施督查工作不够重视,一些地方的督查工作面临如下窘境。一
方面,督查工作过多过频过滥 ;另一方面,涉及党内法规实施的督查活动却寥寥可数。
〔 19〕
虽然一些地方如内蒙古、湖北等在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施方案中强调督查工作,但
具体操作往往缺乏制度支撑。在此情形下,一旦党委临时决定启动督查工作,在考核、排
名等多重压力影响下,“搞变通”、“制造景观”,甚至 “上下合谋”等督查策略主义行为
随之产生,督查初衷与督查实效之间往往形成背离。
第二,主体能力不足,存在 “小马拉大车”现象。督查主体具有较强业务能力是党
内法规制度实施督查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来看,督查机构和督查人员在能力方
面存在明显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督查机构能力不足。虽然督查工作由党委
办公厅 (室)牵头抓总,但其内设的督查机构通常并不专门负责党内法规制度实施督查
工作。并且,越是到基层,督查机构人数越少,有统计数据显示,县区级党委督查办人数
通常为 3 人左右 ,但面临的督查工作相当繁重。正如有学者指出,“各级党组织和机构
〔 20〕
中都没有独立的、专职的监督机关或监督部门,导致党内法规监督职责无法落实,也无法
常态化” 。一些地方将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合并升格,与党委办公厅 (室)规格相同,
〔 21〕
专门负责党委督查工作,但这又容易导致与党委办公厅 (室)产生督查职责重叠。二是
督查人员能力不足。党内法规制度实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这对督查人员专业水平提出较
高要求。以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为例,督查人员不但需要检查牵头执行单位是否进行评
估,还需要检查评估标准、指标设计等,尤其需要检查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指标体系,如
此才能发现问题、提出对策。但目前来看,督查人员能力水平和工作需求存在一定差距。
实践中,很多督查机构的工作人员是从其他部门借调而来,对党内法规并不熟悉,其业务
能力和综合素质无法有效胜任党内法规制度实施督查工作。
第三,职责权限不明,督查工作科学化有待提升。虽然 2017 年中共中央印发的 《关
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就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作了要求,明确集中领
导督查工作是党委的一项重要职责,但具体至党内法规制度实施督查实践中,受条块关
系、制度模糊等因素影响,督查主体职责权限不明现象相当严重。一是部分党内法规并没
有明确界定督查主体,影响督查工作正常开展。如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
并未指明督查主体,《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则将督查职责赋予 “有关部门”,
这里的 “有关部门”指代较为模糊。这些规定可能导致相关主体对督查工作相互推诿。
二是部分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涉及多个督查主体,监督合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的实
施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其督查工作需要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协同配合,但如何形成监督合
力却缺乏相应的体制机制,如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第 54 条规定,“党委 (党
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 (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这些主体如
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