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党政研究》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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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共同参与督查工作,该法规并未予以规定,哪些部门应牵头并主要负责督查工作,也不
明确。虽然有权限对党内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监督检查的主体包括各级党委及其督查
机构、组织部门、党的机关工委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等,但鉴于党内法规具有很强的政
治性特点,机关工委等党委工作机关可以基于管理职责 “名正言顺”对其实施情况监督
检查 ,而专门督查机构却因督查内容繁杂往往 “底气不足”。督查主体分散化、督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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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存在交叉,没有形成督查联动机制,无法有效形成监督合力,很容易出现督查过多过
频、多头重复等问题,进而给基层带来 “督查负担”。
第四,制度规定有待完善,督查工作制度化仍需加强。新时代依规治党创新之举要求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须涵盖管党治党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作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
规范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数量多、范围广,对其实施情况的督查工作应当明确
重点、抓住关键,否则很容易影响督查工作的高效运行。因此,明确督查范围是提升督查
工作效能的必要前提。目前来看,这些工作还不尽如人意,具体有以下表现。一是将哪些
重点党内法规纳入定期督查、专项督查范围,缺乏权威界定。对重点党内法规实施情况进
行专项检查、定期督查,目的在于抓重点,开展精准监督,防止 “眉毛胡子一把抓”。问
题是,重点党内法规包括范围目前并没有明文规定。有学者认为,重要党内法规主要是指
准则和条例等基础主干党内法规 。事实上,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也是重点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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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而一些关于干部人事选拔任用、重大事项决策的制度规范如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
下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则应属于
重点法规制度。实践中,如何界定重点党内法规,很大程度会受督查主体主观判断的影
响。二是如何将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情况纳入督查、巡视巡察范围,目前并没有制度化的措
施。每一部党内法规在其制定过程中都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等成本,每一部党内法规的
背后都体现了制定主体的意志和权威。因此,要重视每一部党内法规实施。但党内法规数
量极为庞大,督查、巡视巡察则实行频次总量控制,如何将党内法规实施纳入督查、巡视
巡察范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技术问题。
第五,流程环节不清,督查工作规范化有待加强。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环
节,督查只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这一机制通过信息收集、情况
反馈、督促整改、激励问责等过程形成制度落实监督闭环,促使党内法规制度本身更加完
善,保障党内法规制度落实落地。就此而言,当下党内法规制度实施督查工作的规范化有
待加强,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督查内容不够清晰。党内法规实施不单是某个部门的
任务,需要全党的共同参与。除执规外,党内法规制度实施还包括知规、守规、评规等环
节。然而,从现有党内法规关于督查的规定来看,大多党内法规往往使用 “对实施情况进
行督查”之类表述,哪些内容或环节应纳入督查范围,规定相对笼统。督查内容指标设置
不合理,督查清单细化量化不够,导致督查工作不系统、不全面。二是督查程序和工作机
制相对笼统,督查工作开展不规范。党内法规对督查程序和工作机制未作出要求,督查存
在较大随意性。如对督查工作未作统筹安排,未能实行计划管理;督查对象选取 “一刀
切”,未能实现差异化;过度重视检查记录、台账等形式材料,轻视工作实绩;不能实现
信息相互利用、共享等。三是督查与反馈、问责等环节联系并不紧密,无法有效形成控制
闭环。督查分为 “督”与 “查”,而 “查”的重要目的是信息反馈,督查主体通过检查党
内法规落实情况,发现制度文本与制度实践间的复杂关系,为党中央和上级党委修改完善
党内法规文本提供决策参考,但现有督查存在只 “督”不 “查”现象,未建立有效反馈
机制,督查反思性弱化 ,致使不再符合管党治党实际的法规制度未被及时发现与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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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干部人事的考核权限和问责权限主要由组织 (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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