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党政研究》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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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机构一般没有考核、处分权限,其督查结果无法对督查对象产生压力,由此导致督查
对象对党内法规实施问题整改不力,督查的纠偏功能发挥不足。
三、党内法规制度实施督查工作的完善策略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要求着眼提升督查工作的科学化、规
范化和制度化水平。作为党的督查工作的一部分,党内法规制度实施督查也应以提升科学
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为目标。
第一,系统建设体系。《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从指导思想、
工作原则、主要任务、工作制度、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查工作提出了
要求和举措,是新时代指导党的各项督查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党内法规制度实施督查应以
该 《意见》为指引,不断规范和完善组织领导、工作制度和方式方法等,形成党内法规
制度督查体系。实现党内法规体系完备性要求,需要把属于其调整领域的所有事项都纳入
规范 ,出台专门规范党内法规制度实施督查的党内法规,是补齐党内法规制度短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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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手段,也是应有之义。作为党内监督的基本制度遵循,《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 42 条规定,“党委 (党组)、纪委 (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
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也对出台专门规范督查党内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的制度提
出了需求。为此,建议中央有关部门根据该 《意见》,结合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
任制规定 (试行)》等党内法规,以规定、办法或意见等形式,出台规范党内法规制度实
施督查行为专门制度,明确 “规定动作”。具有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的省级党委,也可探索
制定相应的党内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专门规范督查活动的制度,可重点就党内法规制度实
施督查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体制、职责权限、方式方法、结果运用等做出规定,
为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实施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供制度支撑和依据。在出台
专门规章制度时,立规主体需要考虑督查体制机制的设计与现有法规的衔接和协调,注意
“督查”与 “监督检查”间的区别,确保 “督查”权限仅由党委及其督查机构专门行使,
党委其他工作机关分工负责并广泛参与。
第二,强化主体意识。针对目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重制定轻执行问题,
党组织和党员不但应增强政治意识,坚定政治信仰 ,而且还要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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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强调
“要使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成为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也要使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成为加
强制度治党的过程” 。一方面,各级党组织要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实施督查责任感。对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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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而言,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是理论学习中心组重要学习内容,党内法规制度实
施督查知识自然也应包含于其中。通过系统学习,各级党委 (党组)将理解其在党内法
规制度实施督查中承担哪些具体责任,深刻认识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以考核倒
逼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强化督查责任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以政绩考核倒逼领导干部切实担
负起法治建设重责。建议以后出台的党内法规,应将督查工作纳入考核之中,作为领导班
子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以此激发党员干部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
第三,提升主体能力。针对目前党内法规制度实施督查能力不足问题,一方面要提升
督查机构组织化水平,另一方面要通过培训教育和队伍选配不断提升督查人员专业素质和
能力。督查机构组织化水平较高,意味着其通常具有常设的组织机构、固定的人员编制及
自有的行政资源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督查机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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