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党政研究》2023年第1期
P. 108
的背景下,与 “电子政务”相比,“数字政府”蕴含着更丰富的内涵。“数字政府”不仅
意味着政府事务在数字化和网络化的环境中展开,同时还承载着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的重要使命,要以技术治理驱动政府治理,重塑政府、政府部门、社会和市场的边界,凸
显社会和市场在助力政府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
〔 13〕
“数字政府”概念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提出,除本身所具有的数字信息技术特
征外,必然还蕴含着政府治理形态的转变,并且政府治理形态的转变是在数字信息技术应
用于政府政务过程中不断深化和完成的。因此,可以将数字政府的特征总结为两个方面,
一是利用数字信息技术提升政府政务的效率,二是打破部门内部条块分割、提升社会主体
参与协同治理的能力。前者主要表现为数字政府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后者主要表现为数
字政府管理网络化、政务公开化和运行程序优化 。基于此,本文认为,数字政府必须
〔 14〕
达到政府治理数字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是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最终形态,正如 《意
见》中提到,数字政府不仅要实现 “数据赋能”,还应实现 “整体协同”,以数字信息技
术引领政府治理形态转变,提升政府治理效能,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数字政府建设的理论困境
根据数字政府的特征,数字政府不仅引领着政府政务的技术变革,更重要的是实现整
体协同,突破传统政府科层制的桎梏,打破各部门的条块分割和促进多元治理。但容易忽
略的是,数字政府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进程,我国数字政府的建设尚未达到 “最终形态”,
理论上数字政府的优势并没有完全地发挥出来。张晨 ( 2022)对数字政府建设现状进行
了评估,虽然我国数字政府建设近年来呈现较快的发展趋势,但与高水平国家相比仍旧存
在较大差距。我国数字政府近年来的发展主要由于在线服务、电信基础设施和电子参与方
面的进步,人力资本和电信基础设施仍然是制约进一步建设的重要因素 。因此,要实
〔 15〕
现数字政府对政府治理效能提升的作用,还需要对数字政府建设进程进行深入分析。
数字政府建设实质上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政府行为,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基层政
府,由中央政府颁布总体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建设规划,基层政府落地实施。实现数字政
府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不可忽视的就是各地政府进行数字政府建设时受到的激励。周雪光
等 ( 2012)提出了政府治理 “控制权” 理论,可以用于对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安
〔 16〕
排和行为进行分析。控制权理论脱胎于不完全契约理论中的产权概念,不同于传统经济学
中产权即为收入或其他资产的剩余索取权的观点,不完全契约理论中的产权是指资产使用
的剩余控制权。在雇佣制和发包制两种政府组织形式中,雇佣制中委托方通过科层结构控
制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委托方具有全部控制权;发包制中委托方将一些特定政策目标承
包给管理方,由管理方决定契约实施的组织工作、资源分配、激励设计等,委托方具有组
织内部的正式权威,管理方占有信息具有实质权威。在组织内部的运行过程中,主要关注
控制权的三个方面:目标设定权、检查验收权与激励分配权。在数字政府建设的过程中,
中央政府和省政府作为数字政府建设委托方,市级政府作为管理方,基层政府作为代理
方。中央和省级政府享有目标设定权和检查验收权,中央政府颁布数字政府相关政策,省
级政府制定规划,同时对数字政府建设的成效进行审核。激励分配权可以看做是一个特定
的控制权,既有可能由委托方控制,也可能下放给管理方,与目标设定权和检查验收权相
独立。控制权理论将数字政府建设分拆成了委托、承包、代理的流程,提供了一个解读数
字政府建设组织框架和政府行为的方法,其中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所扮演的
角色对应着控制权的分配,二是激励分配权的归属独立于其他控制权,由具体的制度安排
决定 。理想情况的治理模式的控制权通常清晰明了,并且能够很好地行使激励分配权,
0 · ·
1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