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党政研究》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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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一是确保有合适的、经济上负担得起的住所;二是建立起 “老年人友好”的社区环
境;三是能提供有用的社会支持;四是能提供具有可及性的健康照护。也可以说,这四个
①
条件同样可以从 “广义适地安老”的层面去理解。因此,这些条件既可以作为标准用于
衡量和识别老年人的原居住地是否适合老人安度晚年,也可以作为标准用于帮助老年人找
到适合其安度晚年的新的社区及住所。
(二)对适地安老的认识偏差
以上我们讨论了已经成为国际共识的适地安老以及与之相关的概念框架,并厘清了这
些概念之间的关系。顺着这个思路,可以说中国现行政策中的居家服务确是以原址安老为
基础建构而成的,这与联合国老年人原则中的第六项操作性准则相吻合。但是,在给居家
服务 (居家养老)下定义时,中国的专家学者对于这个概念的认识过于简单化,显然是
有失偏颇的。譬如 “老年人在家中居住,但养老服务是由社会提供的社会化养老体系”,
或者是 “老年人在自己家里居住,由社区和社会力量帮助老年人的家庭为老年人提供生
活、医疗和精神等方面服务的社会化养老模式”。 平心而论,类似的定义存在的误区是过
〔 3〕
于强调 “在自己家中居住”,而忽视了 “狭义的适地安老”。
忽视 “狭义的适地安老”的认识误区,反映到老年服务政策上,就是没有充分考虑
到前文所述的 “另一部分人”为了摆脱旧的不利环境而寻求新的更适合安度晚年的居住
环境的需要。实际上,有适地安老需要的老年人群如今并不少见。但是,现行政策却没有
对此作出积极响应。在房地产领域的政策术语中,有个 “改善性住房需求”与此最为相
近。目前,与此相关现成的路径有二:一是保障性住房,二是棚户区改造。前者主要是为
年轻人设计的,对比上述 “适地安老”的后三个条件,一般很难符合要求。后者倒是确
实可以满足一些老年人的适地安老需要,但能够得到诸如此类待遇的老年人与有适地安老
需求的老年人相比,只能是小概率事件。
“养老社区”原本是一个很有用的名词,具有发展成一个颇具诠释力的专业术语的潜
力。从国际经验看,“老年人集体住所 ( The Collective Dwelling for Elders)”既分层次,又
成系列。其一,老年公寓 ( House for the Elderly),目标是提供给那些基本或完全不需要
任何日常生活支持服务的老年人居住的;其二,有支持性服务的老年寓所 ( Supportive
Housing),目标是帮助不需要 24 小时照护或特殊照护,但需要一些支持性服务并希望独
立生活的老年人;其三,长期照护设施 ( Long - term Care Facilities),目标是会在前两类
设施的住户有需要时向他们提供可以住宿或上门的长期照护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其四,
长期照护之家 ( Long - term Care Homes),目标是主要向严重失能或完全失能的照护依赖
老人提供可以住宿的长期照护服务直至临终关怀。 以上的第二类,即 “有支持性服务的
〔 4〕
老年寓所”,本是可以作为 “适地安老”的首选目标的。此类老年公寓主要的服务对象是
处于老年生涯第二阶段即能力衰退阶段的老年人,尤其是现行政策中常常提及的 “贫困老
人、独居老人、空巢老人、失独老人、留守老人”。
但是,现在老年公寓这个词已经给用歪了,成了 “高档化”乃至 “贵族化”的代名
词。除了要花费动辄数百万元作为入住前提条件的保险费或押金之外,日常的服务费用还
需月均一两万元甚至更多。然而,中国的退休人员中,即使是境遇较好的城镇退休职工,
平均退休金也只有 3330 元 (据 《 2019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测
① 参见世界卫生组织 《关于老龄化与健康的全球报告》 ( 2016 年),http:/ / apps. who. int/ iris/ bitstream/ 10665 /
186463 / 9 / 9789245565048_ chi.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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