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党政研究》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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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可见,人
民的主体地位贯穿于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协商民主鼓励来自不同阶层、不同
背景的居民,通过平等对话、理性协商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包容对待他人的观
点,理性审视不同意见,最终达成多元主体的利益平衡,实现社区整体利益最大化。因
此,协商民主运用于社区治理,是一种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形式,既能让社区
居民能够切实行使自身的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也增强了社区居
民的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和公共精神。更为重要的是,居民在具体协商实践中能够有效提
升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有效破解 “有想法、没办法”的困境。
(三)有利于丰富社区治理模式
民主协商强调多元参与,不同的协商主体通过沟通讨论、谈判协商、相互妥协等方式
表达利益和诉求,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
质生活变得越来越好,思想观念也得到极大解放,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主体权利意
识、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仅仅依靠传统的一元化社区管理模式
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社区能否实现善治,与社区居民的参与程度和参与效果有着重要关
系。只有社区居民广泛参与到社区治理中,各项决策得到居民的认可和支持,社区治理的
效果和质量才能切实得到提升。协商民主应用于社区治理,多元主体参与到社区治理中,
可以形成政府、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之间的良性互动,为社区群众有效参与社区治理提供
制度性空间,增强社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信力。可以说,社区协商治理不仅是一
个新的社区治理模式,也是一个新的理论研究领域,这对丰富我国基层社区治理实践,推
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社区协商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协商民主制度应用于社区治理,有利于化解矛盾、增进共识、促进和谐,但实践中仍
面临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政府和社区的职能边界尚未厘清
厘清政府和社区的权力边界,是协商民主制度在社区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前
提。法定意义上讲,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并非一级政府机构,而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
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在社区实践中往往存在居民委员会行政化
倾向。政府职能边界不清,导致社区事务与政府事务存在交叠,同时造成社会自我管理的
空间狭小,社会力量发展相对滞后等问题。政府在治理方式上,更多采取的是行政管控,
而协商治理方式普遍使用不足,对微观层面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习惯于采用老办法解
决。政府常常会自觉不自觉的把社区组织看作是自己的下属部门或者附属单位,甚至会直
接介入社区自治事务,“越位”“错位”现象较为明显。受到过多干预和管制的社区,自
治权被削弱,疲于应付检查、接待、考核等事务。据调查显示,很多社区党支部书记、主
任认为自己联系居民、组织自治活动的时间明显不足,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于参加各种会
议和活动,完成上级交办的行政任务。由此可见,政府和社区关系不顺,导致社区自治主
体无暇关注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阻碍了社区协商民主的发展。
(二)社区协商治理制度供给不足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一直把基层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
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基层协商治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取得了一些发
展,国家先后出台了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度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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