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党政研究》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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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文件,对民主协商的形式、内容和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诠释和规定,但这些文件总的来说
             比较宏观,更多的是国家的一种号召,而并没有从法律层面进行保障。然而,由于我国基
             层协商民主起步较晚,制度建设比较滞后,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系统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
             体系。社区协商民主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导致居民对社区协商治理的内容、程序、执
             行等方面缺乏了解,制约了基层民主协商机制的制度化发展,使民主协商在社区治理中的
             运行效果大打折扣。
                  (三)民主协商主体发育不成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得到明显发展,但一个成熟的具有自我管理能力的社会
             空间尚未完全形成。在多元治理体系中,除了党和政府之外,企业、社会组织和作为权利
             主体的个人,还未能在治理体系中充分发挥作用。一是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明显。“居
             委会自身经济不独立,基本依靠街道办事处供给所有的资源,更像是依附于政府机构的组
             织,不能够全权代表民意。” 社区居委会承担了很多政府职能,包括社会治安、公共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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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劳动保障、文化体育、人民调解等,工作人员大部分时间用在完成党政部门安排的日
             常事务,无暇组织居民开展民主协商。二是社区社会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我国社会组织
             成立门槛相对较高,加之专业人才匮乏,内部管理不规范,导致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不强,
             难以在社区治理中发挥作用。三是居民的参与意愿不足。一些社区居民往往只关注涉及自
             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不愿承担参与治理的责任;一些居民对协商治理的作用和意义不够了
             解,习惯于被管理,缺乏公共意识和社区的主人翁精神,不愿参加社区民主协商活动。
                  (四)社区协商治理专业人才匮乏
                  社区工作人员是影响协商治理效能的重要力量。当前,社区工作人员普遍文化水平不
             高,从事社区管理的专业性不强,大多缺乏社区工作的专业素质,以致很多社区工作人员
             在处理复杂问题时的效能较低。具体来看:一是年龄偏大的社区工作者学历普遍偏低,对
             社会发展和环境变化的适应性不够,运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开展工作的意识和能力不强,
             习惯于采用固有经验和办法处理社区事务。二是新招录的社区工作者学历高、年纪轻,学
             习新知识、新技能、新业务上手较快,对社区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
             他们大多缺乏工作经验,很多也不具备社区治理专业背景,和社区群众也很难打成一片。
             三是社区工作人员待遇较低,社会认同度不高,难以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导致社区
             工作人才培养不易,专业人才流失问题较为突出。

                 四、社区协商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协商民主在社区治理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很多,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受全局性、系统
             性、历史性的客观条件所限制,也是任何一项新制度在孕育和发展中必然面临的问题。
                  从观念层面看,政治文化传统的影响较大。政治文化对协商民主制度的有效运用具有
             深层次影响。中国政治传统中,皇权政治、宗法制度、伦理秩序等构筑了一整套较为完备
             的观念体系。近代以来,在同时面临外敌入侵和内部分裂的历史境遇中,“统一”“集中”
             等思想也成为一种符合时代需求的观念。新中国建立以后,外部危机并未彻底解除,内部
             也需要持续巩固政权、恢复生产生活,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
             也成为必然选择。在现代社会逐步发育的过程中,权力集中、统筹管制的政治文化传统仍
             然具有较强的惯性,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主协商意识的形成,并制约社区协
             商治理的实现程度。在政府层面,一些领导干部官僚主义、“官本位”等思想仍然存在,
             习惯于采用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对协商民主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往往不能
             充分认识到社区居民在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一定程度上忽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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