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党政研究》2020年第1期
P. 88
四、全面推进社会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加强社会监督、实现社会监督的制度
化规范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现代社会是民主社
会、规则社会,前者要求加强社会监督,后者要求实现社会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新中国
建立以来,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监督的作用,各级各届人民政府都设置了监察机
构,负责对国家机构和公务人员的监察工作和接受处理人民群众、人民团体对国家机构和
公务人员违犯、失职行为的控告。但是,历史已经证明,机构建立不仅不能取代制度和规
范建设,相反,制度和规范建设是机构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正是由于制度和规范的缺
失,我国出现了文化大革命中极端民主形式 (大民主)的社会监督乱象。进入 21 世纪,
我国已经开始迈进现代社会的门槛,全面推进社会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成为我们一
项不容回避的重要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把社会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在制定完善有关社会监督的制
度、规范的同时,把加强党内监督作为重要抓手,制定实施了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
例》,积极推进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推进社会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
供了基本遵循和典型范例。
推进社会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首先要确立社会监督的原则。社会监督在本质上是社
会成员对自身权利和公共利益的一种维护方式,因此,它必须建立在主权在民的政治基础
之上。主权在民,核心是民众有权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和监督,根本要求是民主
和平等。民主的本来意义是人民当家作主,具体表现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社会监督是民主监督的基本方式和根本体现。没有民主,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
社会监督;没有社会监督,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也就难以真正实现。民主的前
提条件是平等,没有平等也就没有民主。具体到社会监督上,就是全体社会成员都既有进
行监督的权利,又有接受监督的义务。任何社会成员,凡是侵害了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
都要受到公正平等的处置。主权在民、人民民主和人人平等是社会监督不可须臾而离三个
基本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建立既为上述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
础,又为实现这些原则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必须始终坚持。
推进社会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重点是完善社会监督的体制和机制。社会监督是全体
社会成员参与、覆盖社会生活全部领域的社会性行为,既具有范围上的广大性,又具有内
容上的广泛性,为此,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的体制和机制。完善的监督机制是社会监
督制度化规范化的基础和核心。一般来讲,监督是围绕权利和利益而展开的对象性活动,
在关系指向上有自上而下的监督、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平行监督三种基本方式,因此,完善
社会监督机制,应当把理顺权力的授受关系、形成权力的制约关系和厘清权利与权力的边
界作为出发点和突破口,在此基础上,建立良好的社会监督运行机制、组织化机制和权利
保障机制。党的十九大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进一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
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把党内监督和对国家机器的监督
有机结合,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
督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们推进社会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坚实基础。立足我国社会
监督机制的当前实际和现实需要,一方面,要围绕健全机构、培育组织、增强职能,继续
完善自上而下的组织化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人大和政府监督监察机构和职能。另一方
面,要着重建立健全自下而上的公民监督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和自治组织的作
7 ·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