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党政研究》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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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督都是同时存在、并行不悖的。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人类社会的
             发展和进步,人们之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和广泛,公共利益的内容和范围不断增加和扩
             大,同每个人息息相关。维护社会共同利益,既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需要,也是他们的
             共同责任。社会成员如果无视公共利益、只把个人利益纳入监督的范围甚至为了个人利益
             实施不规范监督行为,则不仅践踏了监督的底线,而且丧失了监督的本义。
                  第二,遵循社会公德的道德底线。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
             关系的重要行为规范,是衡量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不道德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的
             行为。任何社会都有公认的道德规范并把它作为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基本准则,人类
             社会在其文明发展和传承中也历史形成了共同遵守的道德原则。违背这些规范和原则,就
             要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审判。在包括一切社会形态和任何形式的社会共同体中,讲诚实、重
             信义、守厚道、有人性、不损害他人和社会,都是最起码最基本道德规范,也就是对社会
             成员的最低道德要求。具体到监督活动中,就是要求监督主体的在监督行为,一是要坚持
             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监督活动中,从事实出发而不是凭感觉办事,以事实为依据而不弄虚
             作假,无中生有。二是要坚守诚信原则。坚守信用和道义,既要有履行监督的责任和担
             当,又要把握正义、公平、公正、公道的原则,不唯私利、不徇私情、不出尔反尔。三是
             要躬行人道原则,体察人情,顾全大体,为人忠厚实在而不虚华,待人善良大度而不刻
             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古人云:不察人情,不顾大体,非厚道也。四是要遵循公民行
             为原则,也就是不得以损害他人和社会为目的。损人利己、损公利私,不仅极不道德,而
             且最终害人害己。社会公德是做人做事、成人成事的人格底线,也是正确履行监督责任、
             正当开展监督活动的道德底线。
                  第三,服从国家意志的法律底线。众所周知,法律同道德一样,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
             行为规范。但是,与道德作为衡量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不同,法律是国家的产
             物,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国家确立的、以规定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最高社会规则,对国家范围内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
             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法律通过授权、命令和禁止等方式,确立了全体国民和社会组织
             “可以为”、“必须为”和 “不许为”的行为规则和活动范围,按照 “违法必究、执法必
             严”和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确保其得以实现。法律制定的行为规范普遍适用
             于全体社会成员和一切社会活动,也是监督行为的刚性标准。履行监督职责,必须明确法
             定的 “可以为”、“必须为”和 “不许为”的活动范围和行为准则。监督虽然是一种普遍
             的社会行为,但并不等于人的一切行为都应当置于监督的范围之内。与他人和社会无关、
             不影响他人和社会的个人行为,不应该在监督之列。同样,虽然监督包括对监督对象的失
             范行为进行惩戒的内容,但也不意味着对所有失范行为都必须进行惩戒。不对他人和社会
             构成影响、造成损害的行为,即使不当,也不一定必须惩罚。任何监督都应当以法律为底
             线,都应当遵循法定的规则、程序和标准。违反法律规定的监督,即使目的正当合理,也
             会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丧失其应有的效力。
                  必须指出,维护公共利益、遵循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是社会监督的基本底线。公
             共利益的作用是实现个人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没有公共利益,也就鲜有个人利益,不以
             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监督,是没有合理性的监督。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的基本功能是止
             恶扬善、匡扶正义,违背公共道德和违犯法律规定的监督,是丧失正当性的监督,其结
             果,不仅会导致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督难以形成,而且可能引发不当监督方法的产生和滥
             用,直至出现以恶制恶、“恶”性循环的社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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