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党政研究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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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模式的红利已经越来越薄了,甚至还可以说,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和大
农业发展的需要了。因此,需要深化改革。
如何深化改革呢?笔者认为,要积极发挥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作用来破解上述难
题。正如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所明确规定的:“农民集体所
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
业、渔业生产。” 就此而言,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就可应运而生。可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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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时代,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
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此语境下,国家要鼓励资本进入
农村市场;要鼓励农民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农地流转交易;要鼓励农地使用
权 (或者经营权)或者受益权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等方式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
业企业、农民合作组织流转等。除此之外,国家还要及时出台完善的、有关农地流转的游
戏规则;要提供完善的、面向 “三农”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建设健全的农地租赁、转让、
抵押二级市场;允许农民以农地使用权或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多种形
式适度规模经营。
最后,需要进一步完善承包地 “三权”分置制度。其一,国家需要通过对农地进行
“确权”来推进农地经营机制的创新。“确权”要明确界定土地的国家所有权,集体占有
权 ,农村耕地、山林、建设用地与宅基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或者经营权和受益权,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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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占有权等。在农地 “确权”后,国家要及时给农民颁证,从法律上确保农民朋友
的相关权利。其二,鼓励多种形式经营。为此,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
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
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
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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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
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其三,拓展土地经营权能。可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土地经营权预期收益质押、风险补偿等方式,拓展新兴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拓
宽土地经营权权能。其四,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坚持两年试点、三年推开,
由点到面分期分批实施,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农户。引导支持
农户以土地、林地、草原、农宅等资源资产入股进行多种形式股份合作,推动资源变资
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其五,构建现代农业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和经营体系,
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
接。其六,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和鼓励农民就业创业,拓宽增收渠道。
〔参考文献〕
〔 1〕〔 3〕〔 5〕〔 6〕〔 7〕〔 8〕〔 9〕〔 10〕〔 11〕〔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7 卷 〔 M〕 . 人民出版社,2009. 702,878,693,698,698,714,714 -
① 以往的文献或者著述都表述为 “所有权”,实际上,更为准确的表述,应该是 “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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