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党政研究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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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
域” 。在未来社会,国家是人民的代表,因此,只有国家,才能拥有土地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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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
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受益者,并且他们应当作为好家长把经过改良的土地传给后
代” 。这样,无论是合作社,还是公社,还是其他类型的社会共同体,都只拥有土地
〔 3〕
“占有权”或者 “受益权”。因此,土地所有权就是最终支配土地的权利。
何谓土地占有权?马克思指出,“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
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
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 。因此,土地占有权就是实际控制土地的权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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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占有”土地的权利。
何谓土地经营权或者使用权?马克思指出,“农业和制造业完全一样受资本主义生产
方式的统治,也就是说,农业是由资本家经营”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获得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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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本家往往是 “租地农场主” 。“租地农场主”也是 “产业资本家” 。“租地农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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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得到某个特殊生产场所的经营权利,要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
以地租。因此,在这里,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殖价值的形式。有时也
会把 “土地经营权”表述为 “土地使用权” 。土地经营权或者使用权就是经营或者使用
〔 8〕
土地的权利。
何谓土地受益权?由于土地具有不可再生性,因此,土地资源总是稀缺的。土地资源
的稀缺性决定土地权能的排他性。正因为如此,有关土地的权能概念才会存在。对土地具
有最终支配权构成土地所有者的本质,实际控制土地构成土地占有者的本质,使用或者经
营土地构成土地经营者的本质。根据游戏规则,土地的所有者、占有者和经营者或者使用
者,都能够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分割土地收益的权利。因此,土地受益权就是终极支配、实
际控制、经营或者使用土地的各方依照特定规则相应获得土地收益的权利。
在一定条件下,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或者经营权和受益权等可以在不同的经济主体
之间流动。因此,土地资源能够成为可交换或者可流通的生产资料。
土地权能最终是通过地租来表现或者实现的。马克思指出:“不论地租的特殊形式是
怎样的,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特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
表共同体的个人,如在亚洲、埃及等地那样;这种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只是某些人对直接生
产者人格的所有权的附属品,如在奴隶制度或农奴制度下那样;它又可以是非生产者对自
然的单纯私有权,是单纯的土地所有权;最后,它还可以是这样一种对土地的关系,这种
关系,就像在殖民地移民和小农土地所有者的场合那样,在劳动孤立地进行和劳动的社会
性不发展的情况下,直接表现为直接生产者对一定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 因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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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是土地权能 “在经济上的实现”,“即不同的人借以独占一定部分的法律虚构在经济上
的实现” ,土地权能 “在经济上的实现”最终都表现为受益权。土地受益权 “在经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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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现”必然表现为土地所有者、土地占有者和土地经营者等对地租的分割。
二、私有制与公有制
在所有制上,未来社会必须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公有制。这是马克思的一个基
本观点。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 “十分荒谬的” ,资本主义国家,“不管它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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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越是把更多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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