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党政研究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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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力据为己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削更多的公民” ,生产资料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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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质上已经社会化了,却仍然要服从于 “私有制”这一占有形式。赋予新的生产方式以
             资本主义性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矛盾,已经包含着现代的一切冲突的萌芽。因此,“社会
             化生产”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 “不相容性” 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
                                                                  〔 13〕
                  无产阶级在进行 “政治统治” 的时候,必须 “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 ,
                                                                                                        〔 15〕
                                                 〔 14〕
             必须用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农村必须要用土地公有制代替土地私有
             制。因此,“土地公有制”或者 “土地国有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马克思在深刻分析实
             行 “土地公有制”或者 “土地国有化”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后指出,“资本主义农场在
             农业中采用集体的和有组织的劳动并使用机器和其他发明,———将使土地国有化愈来愈成
             为一种 ‘社会必然性’,拒绝这种必然性是任何拥护所有者的言论都是无能为力的,社会
             的迫切需要必须而且一定会得到满足,社会必然性所要求的变化会给自己开辟道路,并且
             迟早总会使立法适应这些变化” 。资本主义发展所获得的科学知识、先进耕作技术等,
                                               〔 16〕
             只有在大规模耕作土地时才能得到有效利用。除此之外,“居民的需要不断增长”和 “农
             产品价格不断上涨”,都 “不容争辩地证明”“土地国有化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 恩格
                                                                                                    〔 17〕
             斯也指出:“存在着大地产以及与它相联系的、在大片土地上经营的大规模经济,而且在
             这种大地产上存在有一个主人和许多雇佣工人”,他们 “首先把作为他们主要劳动对象的
             土地从大农民和更大的封建主私人占有中夺取过来,而变作由农业工人的合作团体集体耕
             种的社会财产时,他们才能摆脱可怕的贫困”。
                                                              〔 18〕
                  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由于个人任意经营而引起的农产品减少的现象,自然就不可能发
             生了” 。由此,农产品将会极大地满足人们的需要。生产资料公有制还 “将使劳动和资
                    〔 19〕
             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消灭社会中
                                                                                          〔 20〕
             的阶级差别、各种特权及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但是,“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情况下,
             实现土地国有化,并把土地分成小块出租给个人或工人合作社,只会造成他们之间的残酷
             竞争,引起地租的增长,从而给占有者提供了靠生产者为生的新的方便” 。
                                                                                          〔 21〕
                  在马克思看来,未来社会,实行 “土地公有制”或者 “土地国有化”是大势所趋。
             但是,切不可操之过急,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蹴而就。 不过,无论选择什么
                                                                                   〔 22〕
             样的所有制形式作为补充,都绝不能脱离 “公有制”这一主体。在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大
             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需要充分尊重 “农民意愿”,“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
             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
             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 。像俄国这样的东
                                                                                     〔 23〕
             方国家,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后,对农村公社不必破坏,而应当利用有利条件,采取
             “发展和改造”的方针,实现农业合作化,“耕地仍归公社所有,但定期在农业公社各社
             员之间进行重分,因此,每一个农民用自己的力量来耕种分配给他的田地,并且把生产得
             来的产品留给己有”。
                                   〔 24〕
                 三、小型经营与规模经营

                  在经营方式上,小土地经营即小型经营最终会被规模经营所取代。这是马克思的另一
             个基本观点。
                  马克思指出:小型经营 “按其性质来说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
             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累进的应用”,“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必然到
             处使”小型经营 “陷入贫困境地。资本在土地价格上的支出,势必夺去用于耕种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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