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党政研究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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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轨道上长足地发展。
在整改的法治依据方面,建议明确规定督察企业的事由须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出台整改的评判标准或者细则,对照验收。对企业和地方重大整改事项的提出,明确规定
须经专家论证和督察组集体审议通过而不是督察组工作人员现场表态决定。对于艰巨或者
复杂的整改,可以规定分阶段验收。建议主管整改事项的部委加强对地方的整改指导,防
止整改走弯路或者整改不到位。
(二)拓展督察的参与主体和督察的对象范围
在督察的参与主体方面,首先,建议全国人大参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目前
全国人大在推行环境保护法律巡视,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巡视。协调两者关系的方法有二:一是将全国人大的环境保护法律巡视整合进中央生态环
境保护督察体系;二是保留全国人大的环境保护法律巡视,但应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加强衔接,防止增加地方的负担。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增加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
的审议表决程序,并全面公开对政府环保工作的监督信息。其次,建议修改 《中央生态环
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第 7 条的规定,发挥中纪委 (国家监察委)关口前移的监督作用,
特别是对督察组是否规范化履职的监督。如果细化其参与程序和案件移送程序,既可规范
督察组的具体督察行为,也可发现官商勾结危害环境的案件线索,震慑地方违纪违法行为。
在督察的对象方面,建议在中央开展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尽快增补对与生
态环保有关部门的督察,发现其对地方和行业开展环境保护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不
足,然后责令采取制度建设、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整改措施,使其工作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推
进实事求是,服务于国家绿色发展的大局。对于中央有关部门的督察,建议由曾经担任过
省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主官的正部级领导干部担任督察组组长,抽调曾经担任过市
县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主官的地方领导干部参与,有利于全面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对于监管和指导不到位的中央部门,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按照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
督察工作规定》第 24 条和第 37 条的规定提出提升指导、服务和监督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
作质量和高质量发展的整改建议。
(三)理顺自然资源督察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关系
可选择的理顺模式有二:一是设立专门的中央自然资源督察制度,代表中共中央、国
务院对各省行政区域开展陆地与海洋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与保护、生态空间管控等方面的
政治和专业巡视;不再保留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中央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设在自
然资源部。二是将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统一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由中央生态环境
保护督察组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统一开展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的综合督察,督察办
公室仍然设立在生态环境部。如采取第二种模式,可选如下方式落实具体的自然资源督察
工作:一是保留自然资源部下设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和几个地区的督察局,在中央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推进本部门负责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二是自然资
源部参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但不再代表国务院专门行使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权。
如采取第一种模式,建议修改 《环境保护法》和相关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时,督察的
法律依据可规定为 “国家实施中央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开展陆地与海洋自然资源、生态修
复与保护、生态空间管控等方面的督察”,将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上升为中央自然资源督察。
如采取第二种模式,建议修改 《环境保护法》和相关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时,督察的
法律依据可规定为 “国家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开展自然资源、生态保护和环
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督察”。
(四)标本兼督,提升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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