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党政研究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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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如在全国 338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PM2. 5 平均浓度 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9. 1%,
             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6. 5%,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9. 3%。2019 年上半年,北京等地区
             的下降幅度也比较大,平均浓度达到 46 微克每立方米,创历史同期最好水平。总体上看,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正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实施取得如此大的成效,主要的原因是坚持了 “四个不
             变”,即坚持党中央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坚强领导不变,坚持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为绿
             色发展保驾护航的目的不变,坚持治标与治本结合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
             调的方式不变,坚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终身追责的原则不变。
                  当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也面临一些困难与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治依据方面
                  在督察的法治依据方面,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依据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联合下发的 《环境保护督察方案 (试行)》,因为涉及中国共产党的党务,环保法律
             法规不宜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出全面和细致的规定。一旦督察认定地方党政机关及
             其有关领导干部有责任,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
             任追究办法 (试行)》追究相关的党纪、政务和法律责任。对于行政监管人员法律责任的
             认定,《环境保护法》等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地方党委在地方环保事务中属
             于决策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地方政府属于在党委领导下环保工作的推进机构,因此,对于
             党务人员是否违规和如何追责,需要作出规定。目前的规定见于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
             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该办法既属于党内法规,也属于行政法规性文件,不属于
             国家法律,而国家的法律基于角色限制,不可能认定党员是否尽职履责,更不可能对党务
             干部如何追责作出细致规定,所以迫切需要加强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的衔接,通过两者的
             衔接来实现责任追究的互助法治效果。
                  在整改的法治依据方面,一些地方反映如下问题:一是督察整改的一些事项,如企业
             内部并不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堆放混乱现象,法律并没有界定为违法行为,没有规定处罚
             措施,但是在实践中往往被纳入督察追责的范围。二是整改缺乏统一的标准,容易产生分
             歧,如矿山企业恢复原状的整改,是拆毁建筑物还是要进一步修复生态?没有明确的规
             定;环境整治要恢复到什么程度才算合格?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缺乏标准,有的地方
             领导害怕被追责,一声令下就把一批企业停产甚至关闭了,社会影响较大。因此,为了提
             高督察的规范性,需要立法明确哪些属于督察事项,哪些仅属于意见事项。
                  2. 督察主体与督察对象方面
                  从参与主体来看,目前参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机构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和其他相关部委等。根据督察的组成、程序和追责情况来看,
             全国人大、中纪委 (国家监察委)的角色作用需要加强。在人大的督察参与方面,中共
             中央办公厅于 2018 年 10 月印发了 《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
             各级党委统筹协调,严格控制督查检查总量,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目前全国人大在推行环
             境保护法律巡视,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巡视,两者的关系
             需要协调。在中纪委 (国家监察委)参与方面,以下监督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一是及
             时发现和纠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不规范化履职的行为,防止出现违纪违规现象;二
             是发现和查处地方党委和政府不重视生态环保的政治问题,发现和查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
             环保违纪违法的行为;三是发现生态环保领域官商勾结、国有企业内部腐败等问题的线
             索,开展针对性的打击。
                  从督察对象来看,目前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中央与地方管理的企业。地方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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