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党政研究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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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为了促进中央部委之间有关生态环保的政策更加协调,中央部委的政策制定更符合
地方的实际,中央部委更支持地方生态环保监管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工作,需要启动
中央部委的生态环保监督。如地方关于养猪的困境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3. 督察领域方面
从督察的领域来看,2016 年以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了一些填海、破坏湿地、
侵占自然保护区、在自然保护区开矿、破坏林地等案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主体是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负责日常的工作。而按照现行法
律和国务院的授权,自然资源部接替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务院开展国家国
土资源督察、国家海洋督察,自然资源部下属的国家林草局接替原国家林业局开展的林业
督察,形成了综合性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制度。中编办 2018 年 8 月印发自然资源部 “三
定”方案,巩固了上述督察体制,设立了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2018 年 6 月,自然
资源部作出了几起侵占农地、破坏林地、填海造地、侵占湿地等案件的督察通报。其中,
破坏林地、填海造地、侵占湿地也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范围。因此有必要理顺两项
督察的关系,克服多头督察的现象。
4. 督察目的方面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目的不是追责,而是标本兼督,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环保相
协调。督察的主要重点目前倾向于生态环保认识是否到位、环境质量是否达标、生态破坏
是否恢复、矿山开采是否破坏环境、是否侵占自然保护区、产业淘汰是否执行到位、污染
事件是否有效处理、追责是否彻底、环保基础设施是否按期完成、机构是否健全、执法是
否积极、联防联控是否顺畅、整改是否到位等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重点盯
住督察整改不力,甚至 “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等生态环保领域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问题。总的来看,既有督标之举,也有督本之措,但是,督本的色彩即促进绿色
发展的内生动力需要加强。
5. 问责对象与层级方面
在问责对象与层级方面,在中央层面,截至目前,追责中央部委及其干部的情况基本
没有发生,要求中央部门结合问题改进政策也没有机制性的要求。在地方层面,被处理的
干部层级已有明显提高,最高涉及省级干部。如在第一轮督察中,山西省问责 1071 人,
其中厅级干部 22 人;湖南省追责 1950 人次,其中厅级干部 28 名,得到社会肯定。但是,
问责的领导干部中,部门副职和地方副职居多,部门正职和县级党政主官被追责的比例有
一些,但是市级党政主官被追责的少见。如在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问题追责中,江
苏省有 3 个县委书记和 3 个县长被问责,但没有问责市长和市委书记;湖北省问责 221
人,涉及一些县长、县委书记和厅长,但也没有问责市长和市委书记。而地方是否真正重
视环境保护,市县级特别是市级党政主官是关键,对其追责不严,必然导致环境保护的压
力传导层层衰减,出现虚假整改、敷衍整改和拖延整改的现象。目前在基层,把市县级党
政主官作为督察问责重点的呼声很高。一些基层官员在被问责后叫屈,主要的原因是其职
责与权力不匹配,而且部门接的监管任务越多,暴露的问题越多,就越容易被问责。需要
建立问责法定原则,为想干事、真干事的环保铁军减轻思想压力。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现实转型
在生态文明新时代,面对新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和新的任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制度的实施呈现了一些新特点。具体来讲,在以下几方面正在出现一些转型或者变化。
从督察功能来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从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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