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党政研究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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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督察转变。首先,与督察工作相关的法制建设得到加强。中央环境保护
             督察起步时主要的依据是 《环境保护督察方案 (试行)》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
             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2019 年 6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中央生
             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督察工作更加规范化。为了进一步提升督察的绩效,有必要
             针对现实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制度、机制和法制问题,采取相应的健全工作。
             中央结合实际中遇到的问题,修订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修改了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发现和处理生态环境问题违纪违规的党内法
             规依据更加配套。为了促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生态环境部党组还
             制定了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 (试行)》等专门文件。其次,在督察中,为了实施
             精准问责,防止追责扩大化,相当多的地方党委和政府联合出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 “党政
             同责”“一岗双责”的权力清单文件。根据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
             云南、宁夏等 8 省区 2017 年 11 月 16 日同步公开的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问责情况,地方
             党委追责 46 人,地方政府追责 299 人;在有关部门追责中,环保 193 人,水利 81 人,国
             土 75 人,林业 63 人,工信 59 人,住建 51 人,城管 38 人,发改 31 人,农业 9 人,公安
             9 人,交通 6 人,安监 4 人,国资委 3 人,旅游 2 人,市场监管等部门 42 人。可见,以前
             由政府主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局面以及政府部门中主要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承担生
             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局面,已经得到一些改变。
                  从督察体制来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正在得到其他机构巡视和督察工作的协同支
             持,督察的权威性得到进一步增强。2018 年 6 月,中央纪委通报了几起地方政府和国有
             企业环境保护违纪违规问题追责情况;2018 年全国人大实施了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
             的执法检查,该工作被称为环境保护法律巡视;2018 年 6 月,自然资源部作出了几起侵
             占农地、破坏林地、填海造地、侵占湿地等案件的自然资源督察通报。2018 年 8 月,自
             然资源部还设立了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这些制度化的巡视和督察工作对于配合中央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实施,起了重要的协调、促进和保障作用。
                  目前,我国生态环保从认识到实践正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与此相适
             应,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正从督促地方端正生态环保态度、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营造良
             好守法氛围为主要任务的阶段,步入强调增强生态环保基础、提升绿色发展能力、促进高
             质量发展为主要任务的阶段,其制度建设越来越健全,其实施越来越得到深化,其重要领
             域越来越得到各方面认可。在这一阶段,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作为社会主义生态环
             境法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有效实施将会有利于 2020 年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的实现,并
             为 2035 年基本实现美丽中国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改革建议

                  2019 年 6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
             定》。为了进一步提升督察的绩效,有必要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现实的体制、制度、
             机制和法制问题,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
                  (一)健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法治依据
                  在督察的法治依据方面,建议修改 《环境保护法》,在总则部分规定:“国家实施中
             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职责规定应追责的,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
             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的规定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
             会提出的党内法规与国家立法相衔接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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