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党政研究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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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微型国家,这就意味着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政权的组织原则来配置权力和建立机
构,作为城市基层政权的工业企业也必须贯彻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的政治原则,也就是说
要将政治民主延伸到工业企业中去。
当单位体制和工厂中的党委领导体制于 1956 年在中国工业生产领域确立之后,以党
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内容的企业民主制度也随之建立起来。职工代表大会
是企业民主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工人阶级的领导阶级地位在工业生产领域中的象征,因此
职工代表大会被界定为 “职工群众参加管理、监督干部、行使三大民主的权力机关”。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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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了多年探索之后,完整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 20 世纪 80 年代形成了。1986 年党和政
府颁布了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其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做了规定:第
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
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
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第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
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第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
事项。第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
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第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
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
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虽然职工代表大会享有一系列权力,但是职工代表大会并不能独自行使,它必须同企
业党委的政治领导结合起来才能行使这些权力。根据同期制定的 《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
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企业党委享有的八项权力中有五项是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高度
重合的,分别是: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定的主要措施;2. 企
业生产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职工代表大会的重大问题;6.企业中层干部和报请上级
审批的企业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和考核;8. 党委认为必须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大问
题。 第 1 和 8 两项属于原则性规定,自然涵盖了职工代表大会的所有权力,第 3 和 6 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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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与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直接重合,第 2 项所谓企业生产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涉 “企
业的经营决策,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
案,机构变动,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等重大问题”, 这些重大问题同样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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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和决定,因此也就是处在企业党委的权力范围之内。
从权力配置上将企业党委的决策过程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过程统一起来,是贯彻党
委领导和确保职工代表大会做出正确决策的有效手段,在单位制企业的决策过程中,职工
代表大会掌握了一系列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但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针对一项事务进行决策之
前,企业党委事先已经对该项事务形成了决议,然后才将该项事宜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和决策,因此在权力过程上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只是党委决策的后续环节,职工代表大会
的决策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是对党委决策进行再合法化。所谓职工代表大会对党
委决策的再合法化,就是指职工代表大会以政治民主基本组织形式的地位为党委决策提供
群众基础,当然再合法化并不是说职工代表大会不能对党委决策进行修改。事实上,职工
代表大会所汇聚的职工意见正是党委决策所必须的,党委决策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修改
和完善,同样也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实现动员和宣传,最终实现在职工群众之中凝聚共识、
减少抵触、提升效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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