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党政研究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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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因素,马克思对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界定,与其说属于 “价值”的范
畴,不如说属于 “价值形式”的范畴。也就是说,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
许是一个更接近于 “价格”的范畴。这也是伊腾诚质疑马克思关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
要劳动时间的依据所在,他说:“如果供给和需求的比率决定市场价值的水平,那么价值
由生产这种商品的内含的抽象劳动量所决定的这一点就会受到损害,而且这样做类似于边
际主义以供给与需求决定价格的理论。” 由于市场价值并非纯粹的价值,而是处于转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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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的价值,所以伊腾诚的这个困惑是可以理解的。
第二,鲁宾对马克思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批评,尤其是他指认马克思第
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混淆了价值与价格”的批评 ,值得认真对待。但是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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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这种 “混淆”并不是马克思的低级错误,而恰恰是马克思从抽象到具体的 “叙述
方法”所致。换言之,这种 “混淆”,是马克思从 “本质到现象”的逻辑在展开过程的必
然结果。在价值与价值形式的关系中, “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过是一个中介范
畴,是一个连接价值与价值形式的中介范畴。
第三,鲁宾把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放在 “均衡”的背景下解读,这在逻辑上可
能更符合马克思对价值的定义。孟文指认,这个逻辑与资本主义供求不能均衡的现实存在
抵牾。 笔者认为,这个指认值得商榷。正如孟文所言,均衡是资本主义的特例,非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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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是常态。然而,正因为非均衡是常态,才使得价值与价格的 “一致”几乎是不可能的
特例,而 “不一致”则成为常态。要之,正因为非均衡是市场经济的现实常态,所以才
导致了价值与价格的不一致。进而言之,价值与价格的不一致是市场经济非均衡的必然结
果。如果市场经济是均衡的,那么价值与价格又何来的 “不一致”呢?正如宇野弘藏所
说:“市场价值作为市场价格的引力中心,是在供给与需求均衡的基础上被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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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希法亭把劳动价值论的旨趣定位于揭示并理解价值规律的作用,而不是 “确定
价格的手段” ,这个理解是准确的。当然,这样的理解已远远超出了庞巴维克、斯蒂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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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等经济学家的对价值的认知水平。所以,在西方经济学成为主流的今天,如此众多的经
济院校师生根本理解不了劳动价值论,也就不奇怪了。
第五,孟文深入讨论了市场价值追随?场价格而调整的几种情况。这些情况恰好证
明,价值转型并非发生在 《资本论》第三卷。在 《资本论》第三卷中,生产价格的逻辑
起点是市场价值。问题是,市场价值还有更本原的逻辑起点:价值,而价值的逻辑起点是
劳动。在 《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从劳动出发,展开了从价值到市场价值的转型过
程。只有当价值转化为市场价值这个转型完成之后,才会有 《资本论》第三卷的市场价
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由此可见,当市场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时候,作为生产价格的逻辑
起点,?场价值这个概念已经不是原生态意义上的 “价值”范畴,而毋宁说是比 “价值”
更为现象的范畴,即价值形式的范畴。质言之,市场价值是价值转型展开之后的范畴。
第六,孟文指出:“在非均衡条件下,用于生产全部产品而投入的劳动量未必都转化
成市场价值。” 窃以为,孟文这里所说的 “劳动量”可视为更接近于原生态意义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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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 “个别价值”),而 “市场价值”则可视为与原生态意义上的
价值有所不同的 “价值形式”。换言之,如果把 “个别价值”当做原生态的价值,那么,
“市场价值”就已经不是 “原生态”意义上的价值了,或者说,市场价值其实是原生态价
值 (个别价值)的转化形式。这也就印证了一个道理:因为市场经济是非均衡的,所以
价格与价值的 “一致”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孟文正确地看到:“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只
是市场价值形成的必要而不是充分前提,市场价值的最终决定,是在部门总产出……的宏
观层面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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