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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的实证意义没有什么区别,即意味着我们无从验证这个理论是否有独特贡献,那么它
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而且,这个理论推论出的实证意义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在研究中
是可加以检验的。一个无法证伪的理论是一个同义反复的逻辑循环,没有解释力度。因
此,理论的任务是双重的:一方面,它要阐明其解释逻辑以及相应的前提假设;另一方
面,它应该提供可操作的实证意义。 本文选取了 H 省 Q 村作为个案研究的对象,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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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一,该实证案例广泛存在着本文所描述的 “责任缺失”的现象,且满足本文所构
建的 “不完全权力理论”的适用条件,即村庄经济不发达且资源匮乏;其二,该案例尽
管不能代表所有的情况,但其折射出的内在逻辑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①
Q 村是 H 省西北部的一个农村,全村人口约 2000 人,村里没有经济支柱产业,青壮
年多去城里务工。伴随着村中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为避免村中各家户人口田的闲置,遂
多采取私人承包的方式进行土地转让,这也客观上促进了农业的规模化发展。另外,Q 村
临近一条小河,河边有较多的 “滩地”可用于耕种,村委会将全部 “滩地”采取规模承
包的方式承包给本村村民,因此,“滩地”也可以采用规模农业的耕种方式。至此,该村
的土地基本上就集中在村中几个农户进行集中耕作。至于该村的自治结构,以下作简要介
绍:A 是该村所在乡镇的副乡长,兼任该村的党支部书记;B 是该村的副书记;C 是该村
的民选村主任;D 是该村的村副主任;E 是该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兼任村委会委
员;除此之外,与本案例有关联的还有一名前任村委会主任 H 和承包地村民 R。从理论上
讲,村干部之间有着严格的职能分工,但在实践中却并非如此。本案例围绕村中发生的两
件事展开,一是承包土地事件 I,二是土地打井事件 II,这两件事具有较强的连续性。
承包土地事件 I:农户 R 是该村的种粮大户,2014 年以每亩地 350 元的价格承包了该
村河边滩地 180 亩,在承包时前任村委会主任 H 承诺每 20 亩地会有一口浇地水井,以完
成农业灌溉。但是按照农村的村规民约,这只停留在口头承诺,并没有以规范的合同文本
的形式确定下来,但承诺见证人有时任村委会委员、现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E 和大量民
众。
土地打井事件 II:2015 年开始实施打井项目,上级政府顺利地提供了农业灌溉用水打
井项目指标,在农户 R 所承包的 180 亩土地上打井 9 口,每口井深 80 米。但实际上,由
于村副主任 D 的干预,每口井只打了 60 米,每口井节省的 20 米打井费用成为村集体资
产 。2016 年是该地区的大旱之年,60 米深的井抽不出井水,沦为了废井,无法进行农田
②
灌溉,于是农户 R 和村干部针对该事件就展开了沟通。之后,又经过村民 R 与多位村干
部的商讨,在村支书 A 的签字下,村民 R 才拿到了共计 18000 元的粮食减产补偿。表 2 是
笔者对村民 R 进行访谈的笔记,记录了村民 R 与村干部的协商过程:
表 2 访谈笔记整理
编号 人物 言语
“打井项目我不是负责人,负责人是村副主任 D,你去找他吧。”
1 村主任 C
“村主任是村里的一把手,所有的事情都是由他定夺的,这件事情我解决
2 村副主任 D
不了,还是得请村主任来做决定。”
① 本案例不能反映和验证不完全权力理论的所有方面 (“情境”部分自治结构的集权性质,“过程”部分的主动不
完全和被动不完全),但至少能够一定程度地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过程中体现和验证不完全权力理论的解
释力。
② 据当地村民介绍,村委会是以 “村集体资产”的名义将打井扣除的 20米费用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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