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党政研究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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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凸显出抗风险能力弱、不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问题。一些人于是放大新农村建设
中出现的新矛盾,认为搞家庭承包经营制就是要摒弃农村集体经济,如果要搞家庭承包经
营制,就不能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际上,这是没有搞清楚家庭承包经营制与农村集体经
济发展的共存共荣的关系问题。
(一)家庭承包经营制是在人民公社体制陷入困境后所作出的一种必要的体制性改
变。20 世纪 50 年代末 60 年代初,中国广大农村兴起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以户籍、粮食的
垄断等为重点的城乡二元体制,把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人口牢牢地拴在有限的耕地上。虽
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劳动者与土地这种生产资料的紧密结合,但是对公社内部每个人的
劳动数量、质量难以准确统计,出现 “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 “大锅饭”现象。
人民公社高度集中、僵硬和缺乏激励机制的体制,最终使广大的农村基层组织和社员群众
丧失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马克思在 1859 年 《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中说:“社会的物质生产发展到一定阶
段,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 (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
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
就到来了。” 我国 20 世纪 70 年代末兴起的家庭承包经营制,使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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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极大程度的发挥。有数据显示,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后,广大农民广开生产门路,发
展多种经营,生产力获得了极大解放,劳动生产率得到了明显提高。仅 “ 1988 年与 1978
年相比,平均每一农村劳动力创造的农村社会总产值增长 1. 8 倍,平均每年增长 10. 9%;
每一农业劳动力创造的农业总产值增长 65. 1%,平均每年增长 5. 1%;生产的粮食增长
16. 3%,平均每年增长 1. 5%。这 10 年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大于从 1949 年到 1978 年
的 29 年。” 在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制度安排下,农民生产者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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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产品的销售权和收入的支配权。因此,家庭承包经营制是特定社会经
济条件下的正确历史选择,不仅推动了中国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也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农
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被邓小平同志誉为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 “第一次飞跃”。
(二)家庭承包经营制是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实行家庭承包
经营制并不是不要搞农村集体经济。上世纪 80 年代初,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是以家庭
承包经营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82 年 1 月 1 日中共中央 《全国农
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包产到户就 “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础上的,农户和集体保持承
包关系,由集体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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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991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
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农村普遍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
的责任制,逐步建立起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利于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和农户承
包经营的积极性都得到发挥;在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也有了较大发
展,以集体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已经形成”。 也就是说,在国家治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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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下,家庭承包经营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的经营权让渡,并未动摇和弱化集体经
济基础的核心———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共同占有。农村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
要组成部分,家庭承包经营制是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也就决定了家庭承包经营与
农村集体经济必然是相互依存、共荣共生。因此,完全割裂家庭承包经营制与农村集体经
济的关系,认为发展集体经济就是否定家庭承包经营制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2016 年 10
月 30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
办法的意见》,创新性提出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2017 年党的十九大报
告重申了土地承包地 “三权”分置。这是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需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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