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党政研究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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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动员和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管理。 业委会是伴随住房商品化改革,基于房屋产权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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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新兴自治组织,以财产权为依托的业主组织的大量出现,使得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直接
与财产权相联系。“业主委员会作为一种社会结构的变迁,其产生与发展意味着公民对属
于个人私有财产———房产进行自治管理的真正开始,从更深层次看,业主委员会代表着一
种新的国家与公民地位或关系的重大调整———业主将成为新的社会结构的主体,并给社区
自治与基层民主带来了新的亮点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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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居委会、业委会等自治组织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客观地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居委
会行政化、空心化和边缘化,以及业委会成立难、运作难和监管难等问题长期以来饱受诟
病。如有学者认为虽然全国各地开展了社区自治实践,希望社区居委会真正成为城市基层
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居委会行政化仍然普遍存在。 有学者还指出,社区自治是社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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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理想状态和价值追求,但目前我国社区居委会工作却由于传统体制影响等原因呈现出
行政化态势,这与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性质相悖,因而必须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调适。 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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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也探讨了业委会和业主大会的运作方式及其现实问题,如:业主委员会不能发挥作用,
形同虚设,业主委员会发挥作用不当,选聘权运用不规范;不能积极主动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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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特定的政治环境和制度运行实践中,社区事实上是多元组织共处的特定城市政
治空间和社会生活共同体,其治理逻辑既有赖于自治组织基础之上的 “自发秩序”构建,
也涉及到基层党组织、行政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辖区企事业单位、物业公司等多元组织
“共治秩序”的形成,从自治组织到多元组织的研究趋向愈加明显。如徐勇认为,由于特
定的国情和制度背景,中国的城市社区建设是一种 “规划性变迁”,居民自治属于政府主
导型自治。而自治的成长,又要求政府下放权力,转变职能 ,改变领导方式,在自治基
础上重新塑造政府,实现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构。应以合作主义理念处理政府管理与社区
自治协同治理城市社会的关系问题。 面对我国城市经济生活市场化、基层社会结构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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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社区利益多元化、民主参与意识扩张化等特征,作为社区政治核心问题的社区权力结
构问题研究也成为题中之义。 由于缺少外部有效的政治引导和内部足够的凝聚力,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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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自治很容易形成集体行动困境,导致社区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很难解决,各种矛盾积重
难返。针对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多中心但无秩序的自治困境,社区利益协调机制的完善关
键在于改进治理结构体系,推动社区民主交往方式向深度发展。 孙柏瑛认为单纯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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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行政化”的改革往往难以奏效,保证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权利,需要在国家建设进程中
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综合改革和整体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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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利视角:从 “房产私权”到 “社区公权”的研究趋向
随着住房商品化改革的推进,房产私权成为社区研究的重要维度。以此为分析视角的
研究者重点探讨了房产权和业主自治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主要研究了业主维权现象的生
成原因、业主的基本权利、业主委员会的属性和法律地位等。一般认为正是房屋产权保护
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健全导致了业主权益的受损及业主维权现象
的出现,促使了业主维权事件的增加及非理性维权方式的发生,激化了业主与房地产开发
商、物业公司、政府相关部门等方面的矛盾。如有学者从私有财产保障的宪政安排角度认
为我国缺乏对私有财产尊重、敬畏和保护的宪政传统,城市业主维权运动以及农村农民有
组织抗争的愈演愈烈,表明将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纳入宪政建设的视野已迫在眉睫。 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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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将业主委员会称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管理委员会”或简称其为 “管理委员会”,并认
为 “建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我国城市 (镇)公有化、福利型住房制度转入商品
化住房制度的客观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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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现代社区治理并非单纯基于房产私权基础之上,也涉及到物业共有权和居民参
与权的实现,从房产私权到社区公权的研究转向恰是对于社区共治的权利性解释。社区治
理的权利基础是私有产权与社区公权的复合体,其治理向度是多元的而非单一的。多元主
体的持续互动,是增进公共利益、促进社区良治的基础。 《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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