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社会》202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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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6·4
这些解读所错失的是莫斯将此种张力作为起点而展开的思想工
作。 在 1927 年的《社会学的划分与比例》中,莫斯(Mauss,1969a:181)仍
将关于文明的研究安置于一般社会学的末尾, 作为各门特殊社会学研
究之后的结论,认为这些被“糟糕归类”的现象应“与其余部分分开”。
到 了 1934 年 的 《描 述性 一 般 社会学 大 纲 片 段》, 莫斯(Mauss,1969b:
312)建议放弃将一般社会学划分为“社会形态学”与“社会生理学”的学
派 惯 习 ,改 以“内 部事 实 ”与“社会间 事 实 ”为一 般 社 会 事 实 的 根 本 区
分,并把“文明”界定为社会间事实的更一般现象,意在打破将社会视为
封闭有机体的预设。在“内部或社会间”的框架下,文明不再是社会或某
些特定习俗与工具的国际化( Mauss,2002:30),相反,社会正是通过往
来和接触,通过“借用与拒绝”才获得其形式( Mauss,1969b:347)。
莫斯由此将文明从 1929 年讲演中那有待探寻的终点再次拉回了
起点,也标志其从“关于文明的人类学”(参见 Bert,2009)到“文明人类
学”(参见王铭铭,2014b)的视角转换。 坚持文明分析的学者们虽将文明
从原始社会的对立面中解放出来, 但未能使其从社会的对立面中解放
出来,换言之,他们始终未能除去社会先行存在,文明只是其关联模式
的事后命名( Nelson,1981:83;Eisenstadt,2003:35)或“文明如同文化,但
它 强 调 的 是 文 化 的 传 播 , 它 又 部 分 地 类 似 于 社 会 ”(Feuchtwang and
Rowlands,2019:11)的预设。 格林菲尔德(2024:170)精辟地指出,莫斯
“直觉地认为,文明与同一范畴(也就是文化)内其他进程具有本质区
别”,而文明分析的代表人物“首先忽视了将文明与其他文化现象区分
开来的逻辑要求”, 当文明沦为终极部落或多社会群聚的任意命名,宗
教、国家、区域乃至人性皆可被随意封为“文明”,“一切都会成为文明
分析的对象,这就使文明分析在理论上失去了意义”。
文明分析的复兴(从约 20 世纪 70 年代起)与同时期社会理论内部
对“社会”概念的反思———如吉登斯、图海纳、迈克尔·曼等人对帕森斯
式社会学所承袭的、源自理想化民族国家的“过度整合的社会图像”的
批判,图海纳直接以“无社会的社会学”(une sociologie sans société)为其
纲领———处于同一知识情境之中(Arnason,2018)。 文明分析虽然未与批
判建立直接对话,但其复兴亦是对反思“社会”概念的另一种回应。“文
明”事实上被征用为“社会”的大规模替代物或是“社会”的意义世界之
想象( Eisenstadt,2004:48),它的跨界性与异质性恰是封闭社会模 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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