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社会》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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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6·1
撑与配合,协同凸显总体性意涵。
(一)讨论:机制间的交叉强化与总体效应
第一, 四重机制中的任何一个都是不可或缺的, 只有放在一起考
察,才能更好地体现出项目治国的总体性意涵(见表 2)。 四重机制的组
织学逻辑各有特点,甚至在方法论层面也互相补充。 从政府组织内部观
察,外部性和委托代理机制均以中央和地方政府这两大行动者为中心,
包括更具体的部门或“条条”等,理性化和效率逻辑得以彰显(斯科特,
2020);合法性和嵌入性机制则围绕政府组织的外部环境展开,既关系
到基层干部、社会组织、资本、企业等具体的国家与社会主体,还超越行
动分析,具有较强的自然性、整体性和结构性,进而呈现出所谓涌现性
机制(赵鼎新,2021)。
表 2:多 机 制 间 的 总 体 性 意 涵
外部性机制 委托代理机制 合法性机制 嵌入性机制 组织选择模式
0 + + + 块块内部治理
+ 0 + + 因素法治理
+ + 0 + 常规科层治理
+ + + 0 协商式治理
+ + + + 复杂项目治理
注:外部性机制的 0 表示不存在辖区间外溢;委托代理机制的 0 表示委托人与代
理人之间不存在目标与信息差异;合法性机制的 0 表示绩效合法性不明显;嵌入性机
制的 0 表示自上而下的单轨嵌入无效。
四重机制中的任何一个均是不可替代的:若不存在外部性,就没有
私人与社会成本、收益间的偏差,项目发包给“块块”部门进行内部治理
即可;若不存在多委托人和多重任务中的目标差异,不存在信息不对称
和模糊问题,所有的项目目标、技术路径都是清晰的、专业化的、非关联
的,那么项目很大程度上由因素法治理即可;若无绩效合法性支撑,程
序或法理占据主导, 项目就更适合在常规科层体系内部运作 (韦伯,
2010b;周黎安,2017),国家治理模式将与当前迥异;若不存在适度脱耦
于社会的单轨嵌入,国家更可能像很多经济体那样,不得不和多重社会
主体展开复杂的协商、谈判和“拉锯战”,乃至陷入僵局。
第二,四重机制并非单独发挥作用,而是彼此交叉强化,发挥出任
何单一机制难以催生的协同效应。 我们若将不同机制关联起来,往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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