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社会》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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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6·1

           合法性和委托代理机制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条件下, 简单地呼吁给基层
           政府更大的代理自主性, 或者机械地进行项目制与其他治理模式的数
           字加减,很可能是在营造“空中楼阁”。
               (二)总结
               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 本文为项目治国提供了一个总体性解释框
           架,以期在如下层面做出推进。首先,与此前描述性、解读性较强的研究
           相比,本文提炼出四重基础机制,并进行纵深论证与挖掘,强化了项目
           制研究的理论性和解释性。 综合来看,项目治国是在单一体制约束下的
           外部性机制,多任务、多委托人的委托代理机制,绩效主导并叠加一定
           的程序与道德合法性机制以及自上而下单轨主导的嵌入性机制的“四
           轮驱动”下,所形成的稳定、广泛和渗透性极强的国家治理制度。
               其次,与先前碎片化、散点化、截面化的研究相比,本文提出了一个
           总体性解释框架, 为项目制描绘出一幅行动性和结构性兼备的“工笔
           画”。 项目治国是一项国家治理制度,我们单纯探讨中央与地方关系或
           者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不够的,仅居于一隅考察某种组织方位,不管是一
           时一地的具体运作,还是制度的本质目标意图,都显不足,只有将二者
           连接起来,才能更好地理解项目治国。
               再次,本文的分析框架虽然围绕项目制展开,但对其他国家治理制
           度乃至基础理论命题的推进亦多有启发。例如,试点、创新扩散、行政区
           划调整等国家治理制度,也可以运用本文提出的四重机制进行解释。 此
           外,本文的解释框架还可以深化对相关机制的基础性探讨。 例如,外部
           性如何在单一制政治经济模式中展现? 多重合法性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嵌入性如何展现不同意涵的双轨性?
               最后, 在项目制研究缺乏新命题, 而项目治国又进入新阶段的当
           下,本文具有承上启下的意义。 展望将来,质性研究可以走出单纯的案
           例描述和特殊观察,更有意识地围绕外部性、合法性等基础性机制进行
           理论探讨,进而深化和拓展本文的解释;量化研究也不妨沿着本文提出
           的理论命题,进一步夯实相关机制的因果推断。 此外,随着项目治国的
           形态变迁,机制内和机制间都可能发生新的组合和迭代,笔者期待更多
           学者在本文基础上,不断产生新的超越特殊性故事的知识积累(周雪
           光,2015;张静,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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