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社会》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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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治国:基于四重机制的总体性阐释
够发现只围绕某一视角无法得出的推论。 例如, 义务教育补助项目的
“乡财县管”现象表面看更加程式化,更加不利于利用原来乡镇主管时
的地方性知识,例如,指定乡镇辖区内课桌、石灰等相关生产商,直接将
有关物品投放给有需求的学校,而不必像在当今项目制治理下,由县教
育局主导,费力走专门的政府购买程序(周飞舟,2012)。 如果仅考虑地
方性知识,并且不存在外部性和偏好差异的条件下,这种观察是有道理
的。然而,义务教育的外部性强,不在基层政府的优先偏好序列中,并且
相比于地方性知识,专业知识(包括师资、课本、基建、管理等)颇为关
键,往往适合由“条条”主导、“块块”配合。 又如,外部性难题还同国家
与社会关系层面的合法性与嵌入性捆绑在一起。 粮食安全具有较强外
部性,而且由于粮食产业与其他行业(如外出务工等)相比,经营者的投
入产出比不高,收益还溢出至全国范围内的粮食消费者。 对此,小规模
农田经营者由于分散性和风险承受能力低, 其投入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匮乏。 相比之下,公司、土地流转承接者等规模性经营主体更有能力充
分利用规模经济展开多元经营(龚为纲,2015;陈义媛,2019)。 因此,我
国绩效合法性(产量)与道德合法性(扶弱)的关系就与其他国家有很大
不同,嵌入方式尤其是对双轨嵌入的依赖性亦与之迥异。
第三,这些机制的作用效应不是静态的,而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
并且很难做局部调整,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 例如,在项目制治理
中 ,检 查 验 收 至 关 重要,给 基层 政 府 带 来了 较 大 的“迎 检 ”压 力(史 普
原,2015;张良,2023),所以国家近年来号召减少不必要的表格主义、形
式主义。 看起来,这似乎与合法性机制的基础逻辑———“制度化组织使
得检查与评估最小化、 仪式化”(Meyer and Rowan,1977:359)———遥相
呼应。 然而,评估最小化的运作语境是联邦主义制度和法理合法性,与
项目治国背后的委托代理机制和绩效合法性大相径庭。 在联邦制度下,
权责边界相对清晰,联邦政府通过减少检查表明对州政府(或者州对地
方政府)的“ 信心和善意”,以彰显各自权责边界内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与之相反,单一制的多级政府叠加对绩效的强关注(即使衡量标准未必
清晰), 反而更倾向于加强检查以体现掌控感以及与之相伴的制度信
16
心,项目绩效的日渐复杂反而为加强检查创造了“必要性”。 !因此,在
16. 蔡禾(2012)曾区分了组织体系的合法性和组织行为的合法性,它们的适用条件也可
以用这种逻辑来解释,即行为后果越模糊,人们越依靠程序来展演体系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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