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社会》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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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6·1

           发生滑落,无法再发挥劝导功能,如文廷式参与戊戌变法被通缉之后,
           首绅就必须另觅人选。
               本文最后试图以上述劝导机制为基础, 就中国与韦伯理想型意义
           上西欧国家现代工业的发生过程进行一个粗疏的比较。 历史上大多数
           国家都经历过矿业法阙如的传统矿业时代,总体而言,大资本、机械化
           的规模性现代工业往往是在普遍性矿业法发育之后才得以发展的。 正
           因如此, 先行研究才集中于阐释中国近代普遍性法律和强力现代国家
           政权阙如对工业发展的负面影响。 本文无意于否定此种观点,但同时基
           于历史事实提出这样的可能性:在近代中国,尽管现代法律尚未充分引
           入并产生效力,但在部分案例中,地方社会的确接纳并发展出了规模性
           现代工业, 该情况得以发生正缘于处在社会关键位置的士绅群体所特
           有的伦理和利益结构。 换言之,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中国传统社会环
           境与现代工业之间的碰撞也可能耦合出一条特定的发展路径, 并引起
           产业变革与总体性社会转型的发生。
               这同时形塑了中国早期现代工业, 尤其是与地方社会密切相关的
           重工业的一些基本特征:第一,散点式发生。 不同于法律制度所孕育出
           的普遍性, 地方社会的权力结构乃至上层士绅的具体人物都会影响该
           地区能否发展工业,地方社会因素也成为在资源、交通等客观条件之外
           工业创办者在选择区位时所必须考虑的核心因素之一。 第二,相对的脆
           弱性。 人的地位变化和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利权关
           系的稳定和工业本身的发展。 第三,契约规则的不确定性。 因为每个契
           约都是以劝导者为中介的基于“情理”的关系型契约,因此在现代法律
           规则意义上情况相似的两个人得到的利益分配情况很可能并不一样,
           并不存在一个适用于整个契约集群的普遍性规则。
               中国早期现代工业的这种散点式发生、 相对脆弱性和契约规则的
           不确定性或许更加凸显了制度性保护的重要意义, 但问题的复杂之处
           在于:一方面,此种处理问题的逻辑具有相当长的历史连续性甚至是稳
           定性,正如张静(2003)所指出的,当代中国一些基层地权纠纷所遵循的
           正是利益政治逻辑而非法律衡量逻辑。 就这个意义而言,必须将此种中
           国历史上既存的产业与地方社会之间关系的协调方式作为社会事实加
           以研究,阐释其对于中国产业与社会转型的深远影响。 另一方面,此种
           产业与地方社会关系之处理方式的延续性恰恰赋予了其现实价值。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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