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社会》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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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绅群体与中国现代工业的创生:以清末萍乡煤矿的兴建为例
盛宣怀所愿以股票方式支付,而是以现款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 这笔款
项对于总局来说负担巨大,至 1905 年 1 月尚有库平银八万一千两的亏
欠, 张赞宸也在后续电报中指出,“安源矿基昔年购买极费事, 业户居
奇,价甚昂贵”(陈旭麓,2016b:1153)。 上述过程表明,在矿局与地方社
会的交易过程中,地方社会有相当的议价能力。
但要注意的是, 此种交涉和议价与以现代法律条文为依据的交涉
存在明显区别。 事实上,官局在整个收购过程中都没有绝对客观和权威
性的制度可以依凭, 哪怕是仅供参考的一般性的收购价格都可能是征
收之前临时调查确定的。 这一情况意味着矿局、中人群体和经营者围绕
价格的交涉并不是一个根据固定规则申诉权利的过程, 而更类似于中
国传统的以“情理”为核心原则的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 所谓“情理”,
其影响要素非常复杂甚至穷举不尽,既包含交易产品的质量、数量等理
性因素,也包括情感、性格、习惯等非理性因素(凌鹏、唐睿清,2024)。
从保留下来的契约来看,矿局、中人群体和不同经营者达成的契约协定
多种多样。 例如,在矿局与井主的交易中,该井厂历史上是否与官矿局
有过油煤往来,是否向铁厂输送过煤炭就是一条定价标准,有过交易历
史的煤井可以因此获得更高的收购价格。 20 此外,长期充当中人的董事
所在家族的产业会以极高的价格被收购(曾伟,2014:156-157)。 如果单
纯以产业面积、价值等客观的标准去看待此事,固然可以认为其中包含
着极大的不公平或所谓以权谋私, 但联系当时总局对于作为中人的地
方士绅高度依赖的事实,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双方协定好了的报偿,一
种矿局为完成整体上的顺利并购而做出的妥协,是一种符合“情理”的
结果。
但恰恰因为“情理”的标准多种多样且在不同案例中的体现方式不
同, 衡量最终价格是否合乎情理的标准不在于是否符合特定的一条或
多条规则,而更多在于收购方、被收购方以及中人群体对于这一价格的
认同,只要三方认同,即可认为是达成了一个关于收购的“天下的公论”
(寺田浩明,2012:363-364)。 所以,追求“情理”的交易实际上是一种高
度依托于具体社会历史情境以及特定群体和特定关系的交易。 一旦出
20.“查我井开挖日久,前曾共过油煤来往,与向未往来及违章擅开重挖废井者不同,是
以出具七四项价洋二千零五十元正,交我手收用,未欠分厘。 ”参见:萍乡矿务局档案 2-
7-126 号,转引自曾伟(201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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