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社会》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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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依据,能够较全面地反映育龄女性的婚姻与生育状况。 依循育龄
女性的界定标准,本文的研究对象为 15~49 岁的女性。
生育转变完成大致以生育率低于更替水平为标志。 中国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即已完成生育转变。 因此, 本文选取 1990 年为起始年份,便
于考察生育转变完成后婚姻状态对生育水平变化的贡献及其趋势。 由
于本文的重点并非测算不同年份的生育率, 因此未对出生人口漏报问
题进行额外校正。 需要指出的是,1990 年至 2020 年四次人口普查的漏
报率存在差异。 1990 年和 2000 年人口普查由于流动人口和入户调查配
合度等原因, 人口漏报率分别为 0.07%和 1.81%,2010 年和 2020 年人
口普查对调查技术和方法进行改进后漏报率大大降低 (翟振武、 刘雯
莉,2021)。 出生人口漏报和瞒报的影响因素更为复杂,可能影响生育水
平的测量。 尤其是在不同时点的数据质量差异下,出生登记的完整性可
能存在系统性偏差。 不同年份的人口普查在数据采集方式、统计口径和
质量控制上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出生登记的不一致性,政策变动等外部
因素也可能影响出生人口漏报率。 如果漏报率的跨时期变动在不同年
龄和受教育程度的群体间不均衡, 则可能影响本研究对生育水平结构
性变动的估计,进而高估或低估婚姻状态对生育水平变化的贡献。
(二)主要变量
为了估计婚姻状态对生育水平的贡献, 本研究使用的因变量是过
去一年生育子女数。 人口普查对过去一年生育状况的询问主要涉及过
去一年是否有生育行为以及是否有多个生育子 女数 。 婚姻状态 分 为
“未婚”“在婚”“离异和丧偶”三类。 1990 年至 2020 年四次人口普查对
婚姻状态的分类存在一定差异。 1990 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划分婚姻
状态为未婚、在婚、离异和丧偶;自 2000 年“五普”开始,在婚进一步区
分为初婚有配偶和再婚有配偶两类。 为了保证可比性,本文将初婚和
再婚有配偶合并为在婚状态。 由于离异和丧偶占比较小,本研究将这
两类合并。 控制变量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民族和居住省份。 年龄每
五岁分一组,将 15~49 岁育龄女性划分为七组。 历次人口普查的受教
育程度分类也存在差异。 重新构建的受教育程度变量被划分为“文盲/
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中专” 以及“大学/大专及以上” 五个类
别。 民族为虚拟变量,汉族为 1,其他为 0。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以往研
究指出家庭背景(如父母受教育程度和职业、 家庭收入和财产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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