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社会》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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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稳定就业与农民工市民化悖论:基于劳动过程的视角
(Schultz,1961);其二是就业流动,即劳动者通过竞争获得更高收入的
职位,提高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匹配程度,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人力资
本价值的最大化(Jovanovic,1979)。根据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劳动力市
场并非是同质的。 个体如何选择职业晋升途径取决于其所处的劳动力
市场特征。 具体到我国的农民工群体,他们普遍学历较低,人力资本不
足。 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后, 竞争的是低端劳动力市场的职
位。 一方面由于农村劳动力供给的增加,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职位对知识
水平和技能的要求较低,雇佣者招聘培训的成本较低(吴愈晓,2011)。
因此,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中,农民工人力资本和工作经验的积累难以获
取高回报。 且雇主为了防止工人结成联盟,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长期雇
佣合同( Taubman and Wachter,1986)。 因此,农民工必须不断地在劳动
力市场内进行职业再搜寻, 通过就业流动搜寻到与自身匹配效果更好
的工作,实现收入增长(Ariga,et al.,2012;吴愈晓,2011)。 农民工不能
通过人力资本的积累增加收入,而是需要通过流动,这种流动是一种被
迫的流动, 是一种不稳定。 在刚性社会结构和诸多排斥性制度的作用
下,农民工群体形成频繁流动的就业特性,这种高流动性尤其体现在他
们首次从农村进入城市之后, 还可能频繁地在不同城市和地区间进行
横向的区域流动。 然而, 农民工的配偶和子女同时流动会面临各种阻
碍,比如,在新的就业地点配偶能否找到合适的岗位,子女能否找到就
读学校等。 也就是说,资本家并没有支付农民工实现劳动力再生产的家
庭支出部分。 在家庭化迁移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一方面,其家庭无法开
拓新的社会资源、构建新的社会关系,进而不利于农民工市民化能力中
家庭社会资本的提升;另一方面,与亲人的分离无法满足其精神及情感
层面的需求,农民工赡养父母和养育子女的负担较重。 由此,本文提出
不稳定就业导致农民工市民化悖论的假说。
假说 1a:在城市中,不稳定就业有助于提升农民工个体的收入水
平,但是不利于农民工家庭成员随迁。
我国于 2008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在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以及基本的社会保险福利。 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可以使劳动者的收入和
福利等得到保障,且这部分费用由企业承担。 在劳动力市场上,签订长
期合同意味着农民工就业的正规化和稳定性,企业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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