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社会》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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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1·5
的被称为‘社会’的实体。 这个术语被用在与个人有关的情形
中时,唯一可被理解的含义就是“其他人”(other people)。“社
会”是你自身的许许多多的复制品,因此你不能像社会主义者
宣称的那样属于你自己,但你可以属于一个由许多类似的“你
自己”组成的群体,而这些“你自己”都不可能属于他们自己!
这种强烈的拒斥最终导向了对“社会有机体”概念的全盘否定:
虽然国家经常被比作有机体,但诸如“国家”“社会”“社会
有机体”这样的概念充其量只是用来分类的隐喻,严格地说不
存在国家这种东西…真正存在的只是被许多同他自己一样的
个体所环绕的个体……个体是社会的基础, 因为社会集合不
过是单元的加倍。 ( O’Brien,1893:12)
显然,赫伯特与奥布莱恩为了捍卫个人主义原则,实际上已将“社
会有机体”概念的解释权拱手让人。 为了避免新自由主义者通过这一概
念“拔 高 组 织 体 ”而“贬 低 个 体 ”,二 人 不 惜 退回 到“朴 素 的 原 子 主 义 ”
( Taylor,1992:164),淡化有机体类比的程度和范围。 他们的反驳策略在
许多方面与斯宾塞同出一辙,例如,都强调社会成员的“个体性”和“独
立性”, 同时也反复指出社会与生物有机体之间的关键区别( O’Brien,
1893:14;Herbert,1987:109)。 但与导师相比,二人的论述几乎没有诉诸
生物学理论,也并没有试图为这一类比寻找实证基础。 如果说斯宾塞使
用了自然权利和生物—生理学两套语言来说明“社会有机体”的运作规
律及其对个人、社会和政府所具有的政治和伦理意味,那么赫伯特和奥
布莱恩则仅仅是在前者的意义上编织论述, 最终呈现的很大程度上仍
然是古典自由主义论证个人权利的惯用思路。 在“社会有机体”概念已
然汇集了丰富多元意涵的 19 世纪末期,这样一种单薄的、流于表面的
解释显然说服力大打折扣,也更难抵挡反对者的攻击。
而事实上,早在 1877 年出版的《社会学原理》第一卷中,斯宾塞本
人也已经对“社会有机体”概念的解释表现出了相当的谨慎:
这里让我再一次明白无误地申明,政治体(body politic)和
生命体(living body)之间不存在任何类比,除了在二者共同展
现的部分的相互依赖性所必要的限度之内……社会 有 机体
…… 不 能 同 任 何 动 物 或 植 物 的 特 定 种 类 的 个 体 相 提 并 论 。
( Spencer,1898: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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