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社会》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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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1·4
2.君主立宪论
清末,中国屡败于西方列强,朝廷与民间出现一种思潮,认为中国
之弱,在于君主专制。康有为(2007:267)直陈君主专制之害:“中国虽有
四万万人,而实得一二人,……今以此一二瞽聋、喑跛、心疾之人,而负
荷万里之广土众民,与彼数千万人分任极轻者斗,其成败不待计算矣。”
(《官制议》)为此,他提出变法图强的主张之一就是变君主专制为君主
立宪之制。 1896 年,康有为向光绪帝上《请定立宪开国会折》,首次奏请
光绪帝行君主立宪,“立行宪法, 大开国会, 以庶政与国民共之”(夏新
华、胡旭晟等,2004:16-17)。 梁启超著《立宪法议》(1901),视君主立宪
是最优良的政体:“民主立宪政体,其施政之方略,变易太数,选举总统
之时,竞争太烈,于国家幸福,未尝不间有阻力。 君主专制政体,朝廷之
视民如草芥,而其防之如盗贼,民之畏朝廷如狱吏,而其疾之如仇雠。故
其民极苦, 而其君与大臣亦极危。 ……是故君主立宪者, 政体最良者
也。 ”(梁启超,1936)。
论及君主立宪的理由,维新派仍以皇权与相权分开之说为依据。 康
有为在奏折中说,行君主立宪之后,“人主尊为神圣,不受责任,而政府
代之,东西各国,皆行此政体,故人君与千百万之国民,合为一体,国安
得不强? ”(夏新华、胡旭晟等,2004:16-17)对于这一理由,主张君主立
宪的满洲大臣端方论述尤详。 1906 年 8 月,端方上《请定国是以安大计
折》,言专制之国,君主危,国家也危,“惟立宪政体于宪法中载明君主
无责任,则可转危为安”。 其理由是:“君主既无责任,则官吏对于人民
即有不善之政,亦非君主之咎,故其君常安而不危。 夫非谓此等政体之
政府对于人民可不必负责任也,乃谓其责任不由君主负之,而由其大臣
代君主负之。 故君主立宪国之政府,必有责任内阁之设。 所谓责任内阁
者,乃于内阁中设总理大臣一人,及国务大臣数人,是之谓阁臣。凡此阁
臣, 皆代君主而对于人民负其责任者也。 ”(夏新华、 胡旭晟等,2004:
42-51)
当然,君主立宪不只是定宪法和设立责任内阁,还需要设立国会,
以国会约束皇权,也以国会监督内阁。因此,君主立宪若要付诸实施,不
仅仅是在宪法上规定皇权与相权分开, 而且国会也要代表人民执掌部
分政权,由国会分享相当一部分皇权。 这是清廷难以完全接受的。 清廷
承诺立宪改革,是迫于当时“国势积弱,事变纷乘,非朝野同心,不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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