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社会》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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绅士、共同体与现代性:中英绅士理论的思想史比较
具有严格逻辑的法理。 在由官僚体制支配的地方,受关注的不是法律上
的理性化而是实质的“公道”,这种追求本身与官僚体系的内在精神相
对应。 在秦帝国实现统一之后,作为家产制国家的中国无需面对强有力
且不可制服的资本主义利益,也不必顾虑自主的司法人员阶层;相反,
官员和氏族首领都依赖传统的神圣性, 维护着能保证其正当性的传统
的神圣地位。 因此,不仅形式的法学未能发展,也从未有人设想出一套
系统的、实质的且彻底理性化的法律。 总体而言,韦伯将中国农村预设
为庞大的自治共同体,其中氏族长老具有家父长权力,与之抗衡的是儒
家官僚,后者还发挥着沟通统治者与共同体的重要功能。
就英国而言, 国家行政建立在君主制下的封建制和绅士官僚制度
的基础上,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使其行政也变得松散。 由于英国在历史
上封建制度不够发达,在作为国王的家产制君主之下,尚有众多小家产
制权力,即封建领主(有爵位者)和地方望族(乡绅地主),他们管理大
大小小的领地、庄园和村落共同体。 当地方上的有爵位者试图扩大自身
地位时,“乡绅行政”则成为家产制君主抑制封建地方权力的重要机制。
英国君主有意扶持地方上的地主,通过给予“治安长官”的身份将其纳
入自己的阵营。 治安长官“是各行政区的地主阶级,他们必须拥有一定
限度的地租收入,并维持一种骑士样式的生活;君主将任命这些治安维
持官的权力保留于自己手中, 并将监督他们的权力委诸皇家法庭”(韦
伯,2010a:173)。 能够充任治安长官的绅士往往具有不止一个庄园,其
经济实力强劲,且在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中又逐渐壮大,成为乡村乃至
国家的核心。 治安长官原本仅是国王用以限制封建势力过度发展的职
位, 但在现代化过程中他们凭借自由独立的身份逐渐发展成为唯一的
行政力量,并与城市中的企业经营者逐渐融合形成独特的绅士阶层。 作
为地方上拥有大庄园的地主,乡绅依靠地租维持生计,因此大量闲暇时
间可用于管理地方治安。 乡绅出任治安长官不为牟利,而视其为不收薪
资的兼职。 治安长官不收取费用的法庭逐渐排挤领主法庭甚至国王的
法院。 当资本主义时代来临, 新型的土地问题成为困扰整个国家的难
题,治安长官的法庭逐渐发展为几乎是唯一行之有效的法庭,而形式法
律也在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中逐渐理性化和切事化。 在韦伯看来,英国
绅士既熟稔共同体的习惯法又成为推动国家改革的政治力量, 逐渐成
为社会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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