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社会》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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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1·1

               因篇幅有限,本文在此不再赘述范·戴斯对其他政治参与类型的界
           定与分类过程。 但就上述政治行为的场域特征而言,范·戴斯为学界提
           供了有益的划分思路,即对政治行为的作用域加以区分可以更好地理
           解公民政治参与意愿同参与渠道主导权归属之间的关系。 在这一叙述
           框架下,民众自发与政府主导、政治参与的常规与非常规性的理论诠
           释力得到了提升。 按照克里斯丁、朱一湄( 2017)的论述,代议制民主是
           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政治参与,政府让渡一部分人事决定权并“邀请”民
           众参与相应的决策过程,体现了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逻辑。 而公民自
           下而上的直接参与则完全由公民自主选择,突出体现为倡议、请愿、公
           投等政治行为( Kersting, 2013)。 这一划分思路在其他学者的论述中也
           有 所 体 现 , 一 些 学 者 将 此 分 类 称 为 制 度 化 与 非 制 度 化 政 治 参 与
           ( Kaase, 2007; Stockemer, 2014; 陈 云 松 ,2013; 樊 宏法 、 张 健 ,2006;
           刘佩锋、 马璨婧,2019)。 不论是范·戴斯所论述的政治参与的场域差
           异,还是强调制度化与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不同性质,这些概念定义
           的内涵与指涉范围都是相似的。 从更大的理论归属来看,上述论断所
           体现出的政府与公民间的张力都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缩影:公民需要
           通过自发的政治参与维护自己的政治权利,这被认为是来自于社会的
           诉求;政府需要调整渠道吸纳民意以维护执政的合法性,这是国家治
           理能力的体现。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则进一步增加了国家与社会之间张
           力的不确定性:互联网既可以被政府用作赋能的工具,通过信息技术
           实现社会治理模式升级;也可以作为公民赋权的手段,借助其低成本、
           高时效、去中心化的特点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效程度(曲甜、 田华,
           2018)。 政府赋能与公民赋权作为互联网的正向效果都有其理论支撑,
           本文将利用实证调查数据进一步检验各理论假说,并论述互联网影响
           公民政治参与的不同机制。
                三、互联网使用的两个维度与四种类型

               互联网究竟对民众的线下政治参与起到促进还是抑制的作用? 这
           一疑问始终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学者们也对此进行了丰富的研究探索。
           在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出现伊始,帕特南(Putnam, 2000)就曾对美国 公
           民政治参与意愿的下降表现出担忧。 通过观察美国社区公共事务的参
           与情况,帕特南发现人们“面对面”(face-to-face)的公共活动在逐渐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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