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社会》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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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居民的互联网使用与政治参与
二、常规与非常规:互联网影响政治参与的不同场域
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为公民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并重塑着
公民的政治行为。 政治参与作为公民政治行为的主要体现,也因互联网
的介入而呈现出多样化、去中心化的趋势。 为了深入分析互联网使用对
政治参与行为的影响, 本文首先梳理并总结了既有研究对政治参与的
概念界定与分类。 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的核心特征,是衡量一个国家政
治环境是否良好有序的重要标准。维巴和奈(Verba and Nie, 1972: 2)指
出,政治参与是“公民意在影响政府抉择的个体或集体行为”。在这一概
念定义下,维巴和奈将政治参与划分为四类:投票、组织活动(campaign
activity)、 合 作 活 动 (cooperative activity)、 公 民 自 发 性 联 系 (citizen -
initiated contacts)。 维巴和奈对政治参与的定义突出了公民行为的指向
性,即影响政府抉择。 但这一概念构成的内涵维度并不丰富,这意味着
其指涉范围相对宽泛。 正因如此,卡塞和马什(Kaase and Marsh, 1979)
在此基础上对政治参与的概念及适用范围进行了补充说明, 指出政治
参与不仅包括维巴和奈所归纳的常规(conventional)政治行为,也 包 括
非常规性政治行为( unconventional forms of participation ),例如参加示威
游行(demonstrating)、抵制运动(joining boycotts)等。 可以说,他们将非常
规参与纳入政治参与的范围是对政治参与性质的补充和完善。 参考这
一思路,我们也可以从政治行为的场域特征与行为者的自发性入手,进
一步厘清常规与非常规政治参与概念的逻辑架构。 范· 戴斯(van Deth,
2014) 曾对政治参与的概念内涵与外延进行总结, 归纳出 7 条对主要
的政治参与形式进行分类的规则,其中第 4 条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发
生在政府规定范围内”(Is the activity located in the sphere of government/
state/politics),如果满足这一规则,在逐级缩减的概念定义下,范·戴斯
就将这种政治行为划归于较为传统的政治参与模式, 其特点是具有较
强的政府精英导向性(elite-directed action)和常规的制度化政治参与特
征(formal and institutional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如果不满足第 4 条规则
但符合第 5 条“行为目标的政治实体指向性” 规则时 (Is the activity
targeted at the sphere of government/state/politics),范·戴斯认为这类政治
行为属于非传 统、非 正 式(unconventional,informal)的 政治参 与形 式 ,如
示威游行、请愿(signing a petition)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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