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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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之债 : 莫斯对印欧人礼物的研究
论的问题 , 这里要指出的是 , 耐克逊作为古代罗马最重要的市民法契约
形式 , 并非与王权的概念无关 , 所以 , 耐克逊是印欧人的第一等级特有
的契约观念 , 它是否提供了一种普遍的契约概念的基础 , 端赖于第一等
级对其他两个等级的渗透力与约束力 。 关于这一点 , 欧洲和印度走上
了决然不同的道路 , 前者一直保持着武士阶层伦理的高度独立性 , 在整
个中世纪 , 教会与国王之间的张力和斗争从未停止 ; 而在印度 , 由于正
法是一种远超于法律的人文与宗教理想 , 这使得刹帝利无时无刻不在
反思自己在正法上的亏欠 , 即使完美地履行刹帝利之道也于事无补 。
作为捆绑和约束的契约 , 被莫斯看作是社会契约的根本类型 , 是以罗马
的政治结构和等级制度为基础的 。 早在罗马帝国的帝制时代 , 人们就
已经意识到这种捆绑实在算不上什么美德 , 因此大概在公元前四世纪
时 ,《 博埃得里亚法 》 就已经开始限制对债务人的拘禁了 ( 乔洛维茨 、 尼
古拉斯 , 2013 : 362 )。 当然 , 债的概念本身被延续了下来 , 从身体的拘禁
转变成了精神上的束缚 。 在中世纪及以后由日耳曼人所支配的欧洲核
心地带 , 无疑是第二等级和第三等级的关系更加密切 , 这与罗马和印度
的模式都不同 , 甚至北欧都更加强调第一功能与第二功能共同构成整
个社会高级魔法的整体 。 在莫斯 ( 2016 : 115 ) 看来 , 罗马法和与北欧关
系更加密切的撒克逊法 , 由于武士在结构上远离了生产者的乡村共同
体 , 都显得过于冷漠了 。 日耳曼法这种独特的连接武士与生产者的模
式对于欧洲的现代性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 , 它使得日耳曼法内在的武
士精神成为现代西方社会可以直接继承并在民间找到遗存的最直接的
法律形态 , 也是莫斯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谈论礼物的经验依据 :“ 要做交
易 , 首先就得懂得放下长矛 。 进而人们便可以成功地交换人和物 , 不仅
是从氏族到氏族的交换 , 而且还有从部落到部落 、 从部族到部族 , 尤其
是从个体到个体的交换 ”( 莫斯 , 2016 : 132 )。 武士精神结构中反暴力的
一面 ——— 慷慨 、 荣誉与互惠 , 在莫斯看来是现代印欧社会最根本的道德
依据之一 。 而第三等级 , 不论是村落或者城市的法团共同体 , 在莫斯看
来都需要有意识地继承这一美德 , 才能够使欧洲的现代性成为一个可
以期待的道德社会 。 这并非期待社会重新回到罗马时代或者中世纪的
等级制度 , 而是强调现代社会要有意识地继承武士社会对荣耀的敏感 ,
而且国家作为共同体的代表 , 更应该在其政治与法律中顾及荣耀原则 。
莫斯从来就不是反经济或者反市场的 , 他要求的是一种更加高贵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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